男子母亲意外离世,留下1套自己的婚前房产,继父主张分得主要部分。男子主张由自己继

每日案论 2025-09-23 12:44:43

男子母亲意外离世,留下1套自己的婚前房产,继父主张分得主要部分。男子主张由自己继承,还称这套房子是母亲留给自己的婚房,继父则说:“我是你母亲的配偶,抚养你那么久,就该继承这房产。” 刘先生非常悲痛,母亲突然离世,给他带来了沉重的打击。一方面,母亲是他唯一的亲人;另一方面,母亲答应给自己的婚房,现在却产生了纠纷。 母亲多年前和继父在一起,到底是哪一年,刘先生已经记不起了;到底有没有抚养过自己,他也不知道。 他只知道,母亲和继父在一起后不久就有了同母异父的妹妹,这件事在他脑海里非常深刻。 他起初很排斥,觉得母亲对自己的爱已经分给了妹妹,但后来一想,有个妹妹其实也不错,只要看到妈妈过得开心,比啥都好。 母亲其实也有自己的不易,她组建家庭的目的也不完全是为了自己。 一家人要立足,毕竟需要有一个得力的男主人,因此,她组建家庭,一方面也是为了儿子,让他在外面能够挺直腰板,不被人欺负。 这样的日子一晃就过了十几年,妈妈看到儿子长大了,也该谈婚论嫁了,在言语之间就透露想把房子给儿子当做婚房。 那套房子是妈妈和继父在一起之前买的,也可以说是妈妈的婚前财产,她有自主处理的权利。 此时的刘先生感受到了妈妈的爱,很后悔当初认为妈妈把爱分给妹妹的想法,原来在自己妈妈心目当中,早已把自己未来的规划想得妥妥当当。 可是这件事还没有实施,母亲就意外离世了。她这么一走,也给一家人留下了隐患。 由于是意外离世,没有留下任何遗言,导致母亲之前想给刘先生的婚房一事搁置了下来。 继父认为,这房子也有自己的一份,他和妻子并没有签婚前协议,妻子离世前又没有留下遗嘱说明房子要给继子,那就该将这房子按照份额来分配。 他觉得,这么多年来,自己没有功劳也有苦劳,抚养继子和女儿长大实属不易,自己老了以后生活没有着落,希望能够获得这套房子的主要部分。 刘先生感到有些绝望,毕竟他也是读书人,一查资料就知道母亲没有留遗言,继父确实有分得母亲婚前财产的可能。 但他还是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妈妈想把这套房子留着给她做婚房用,可这是妈妈的遗愿,不能违背。 大家都知道,从情理上看,这套房子应该给刘先生,在继父没有主张的时候给他没问题。 但现在,继父已经主张要求分部分房产,那肯定不能感情用事,得按照法律的规矩来。 在法律层面,母亲没有留遗嘱,那么就得按照法定继承顺序来进行分配。 最后,继父分得房产的4/6,刘先生和自己的同母异父妹妹各分得1/6。 结果出来后,虽然刘先生不满意,但他也知道没办法,母亲没立遗嘱,继父要分,确实没有反驳的余地。 但他想不通的是,继父随后就将他踢出了家族群,显然是没有把他当成儿子看待,说白了继子就是继子。 但继父却表示,自己并不只是踢了刘先生,连自己女儿也踢了。 他是想把他们都暂时“踢开”,看看以后谁对自己的养老负责更多,他就决定把这套房子的份额留给谁。 刘先生并不奢望这些,事已成定局,没有谁对谁错,各方都是为着自己的利益打算。 他觉得,继父和自己生活了那么多年,就算没有亲情,也有恩情。 打官司是为了公平,但事后把自己踢出群的行为,实在太没有人情味了。 继父则表示,自己也是为将来打算,别说是继子了,就连自己女儿都靠不住,自己是一视同仁,并没有想过自己的这部分份额一定要留给女儿,确实是出于对养老问题的担忧,想用这部分份额换自己老来的安稳。 大家觉得,继父有他的担忧,刘先生做得也没问题,不能简单以对错来评判。 毕竟没经他人苦,就没有资格评判他们的选择。 但大家没搞明白的是,母亲既然已经说过要把房子给刘先生做婚房,继父肯定是知道这件事的,他既然表示对刘先生有情有义,为什么一定要主张分这套房子的份额? 这不是和自己老来想让他们赡养的意愿背道而驰吗?现在矛盾已经产生,还怎么指望他们赡养?还怎么让他们真心实意对自己好?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在本案中,母亲意外离世,没有留下遗嘱,所以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如果继父在与母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家庭尽了主要扶养义务,那么他在分配遗产时可以适当多分。 法院判决继父占4/6,刘先生与妹妹各占1/6,可能是综合考虑了各种因素,认为继父对家庭的贡献较大。 对于此事,大家如何看待? 来源:热度新闻 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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