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十堰,男子从老家开车去外地,顺路捎了同村一朋友,没要车费,谁知,男子高速上一个没注意,撞上了护栏,导致副驾上的朋友受伤,构成十级伤残,事后朋友找男子算账,让他赔偿自己各项损失总计13万,男子觉得自己一片好心,免费搭载却遭索赔,委屈坏了,朋友见他不愿赔,直接闹到法院,结局让男子欲哭无泪。 2023年的一天,开小轿车的王师傅从老家去武汉,顺路捎上了同村的张叔。 王师傅想着都是乡里乡亲,大家平时也挺熟的,都是朋友嘛,能帮就帮一把,也没张口要车费,对方也没提。 哪成想,他这一帮,给自己惹了一身麻烦。 车开到高速上,王师傅一个没注意,方向盘打猛了,直接撞上了护栏。 张叔在副驾驶上被甩得头破血流,送医院一查,伤得不轻,鉴定为十级伤残。 交警来了现场,认定王师傅操作不当,全责,张叔规规矩矩坐车,没责任。 张叔出院后就找王师傅算账,说医药费、误工费、伤残赔偿加起来要13万多。 他说要不是王师傅失误,自己也不会遭了罪还损失了这么多钱,所以王师傅于情于理都得把这钱给他全赔了。 可王师傅也委屈,说我顺路带你,一分钱没收,咋还让我全赔? 两边谈不拢,张叔一咬牙告到法院。 法院开庭时,王师傅表示自己一番好心,没想到会发生这种事,高速上车多,他一慌神就失误了。 张叔表示,我晓得他好心,可这伤得实在重,后续看病的钱都凑不齐。 有人认为,你既然选择坐车了,你就应该预判到有可能会发生事故,而且没有赔偿,应该这是别人好意搭载你,责任不应该加在司机身上。 只要驾驶员无主观故意、飚车追逐、酒驾等现象,应尽量免责判决! 按法律规定,好意同乘不必承担法律责任,本文承担责任的原因是因为他不当驾驶,若好意同乘,且交通事故他没有责任,那是无须承担赔偿的。民事责任一般是过错原则,无论是否好于同乘,若驾驶方没有责任,一般也都是不承担赔偿的。 那么,从法律角度,怎么看待这件事? 《民法典》第1217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王某免费搭载张某的行为构成“好意同乘”,符合这个条款的适用前提。 法官也明确指出王师傅是“好意同乘”,也就是咱们常说的“顺路带人”。 法院认定王某虽然负全责,但因为他的驾驶行为属于“未尽谨慎义务的一般过失”而非故意或重大过失,所以适用责任减轻规则。 具体体现在:王某允许张某无偿搭乘,体现了互助友爱的社会道德,法律对此予以肯定,但是,机动车的高风险性要求驾驶人必须履行更高注意义务,王某因操作不当导致事故,需承担主要责任。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王某的过错在于没有履行安全驾驶义务,直接导致损害结果发生,构成侵权责任成立的基础。 张某作为无偿搭乘人,虽没有驾驶过错,但法律默认其应承担“合理风险自担”的部分责任,即接受免费搭乘可能伴随的潜在风险。 法院通过“减轻赔偿责任”的裁量,实质上将张某的部分风险自担与王某的过错责任进行了平衡。 但司机开车时得格外小心,毕竟车不是闹着玩的。王师傅虽然是好心,但开车时没尽到该有的注意义务,交警都判他全责,所以得赔钱。 不过考虑到他是免费带人,法院决定减轻他的责任,让他赔6成,算下来7万多。 判决下来后,两边都没上诉,案子就这么结了。 但是呀,这王师傅心里还是委屈的很,早知道好心带人最后要赔7万,他当初就不带了! 有人说,这个判例说明一个道理,不论是何种情况的搭乘,对驾驶人来说都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对搭乘人来说,免费蹭车,什么费用都无须支付。 对车主而言,即使没有过错,也要承担部分责任。当然,有过错就完蛋了。那么,今后我们还要冒着风险做好事吗?要不,搭乘前先签个免责协议,电子版的也行。 也有人说,现在的很多法规和案件判例,都在提醒公众:不要善心泛滥,好事难做,好人难当,还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为好。以后坚决不要车载其他人,不要跟别人一起喝酒聚餐,不要召集亲朋好友郊游,更不要主动帮助别人… 对此,你怎么看? 信源:环球网 2025.9.21 关注@运良说法 学法律知识不迷路 #头号创作者激励计划#
四川,50岁的男子董先生,在儿子因车祸去世后,为延续血脉找上29岁的女子方女士,
【1评论】【6点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