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女子找物业租了车位,停了2年多,一直没事,可邻居回来后,说车位是他长租的,

桃花映面念情长 2025-09-21 22:35:44

河南,女子找物业租了车位,停了2年多,一直没事,可邻居回来后,说车位是他长租的,物业给女子换了车位。没想到女子把车停到新位置后,一辆银色车辆把她的车给堵了,对方说这个车位是他的,他已经停了10多年了,可当他们要求对方拿出租赁记录或者租金凭证时,对方的回答亮了。 2023 年,王女士一家为了解决停车难题,向小区物业租了一个车位,停了好几年,一直都没事。 可2025年7月,有个邻居回来,说王女士家停的68号车位是他们的,让他们不要再继续停了。 王女士去物业查过后,发现这位邻居确实交了10多年的车位租金了,王女士一家才是后租的。 经过协商,物业给王女士一家重新安排了一个70号车位,说这个车位是没人租的。 王女士一家接受了物业的安排,将车停到了新位置。 8月18日,他们把车停好后,一辆银色车辆突然停在了王女士家的车前,把王女士家的车给堵了。 王女士联系银色车辆车主,车主却理直气壮地表示,这个车位是他们的,他们已经停了10多年了,从 2009 年搬到小区后就一直停放,当时8号楼就4辆车,大家一直相安无事。 可王女士从物业那里了解到对方并没有交租金,而他们小区的车位是以出租的形式给业主使用的。 物业多次跟对方沟通,可对方依旧没有把车辆给挪开,并且这一堵就是一个多月,给王女士一家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不便, 2025年9月,无奈之下,王女士只好求助于记者,希望通过媒体的力量协商解决这一棘手问题。 记者介入后,首先联系上了银色车辆车主,车主指责王女士一家占了自己的车位,还反问她现在说这些是什么意思。 王女士解释自己并没有占用对方的车位,这是物业划给自己的车位。 挂断电话后,记者又与物业进行沟通,物业明确表示,70号车位确实是租给王女士一家使用的。 就在记者进一步了解情况时,银色车主夫妻出现了。 银色车主依旧坚称车位是自己的,她表示王女士一家8月份停的车位是别人家的,那家邻居三年没回来,王女士一家就停人家车位了,物业收了双份钱,现在人家回来不依了,让挪走,然后王女士一家又强行停到自己的车位上。 她还称王女士一家认识物业的谢某,请谢某喝酒后,谢某就带他们来停自己的车位了。 他们之前也跟物业反馈过这个情况,可物业却说他们2个人上去都跟对方说不通,当时王女士挺着大肚子没生,连物业都说她大肚子讹自己,自己没办法,只能把车停那里的。 面对银色车主的指责,王女士澄清: 第一:自己并没有强行停车,这是物业安排给自己的车位。 第二:他们没有请谢某喝酒,不知道对方从哪里看出来他们请谢某吃饭、喝酒了。 第三:自己也没有大肚子去讹她。 银色车主却说:这是物业经理告诉她的。 记者随后询问银色车主是否有70号车位的租赁记录,银色车主却避而不谈,说先不说自己,先说王女士的事情。 虽然银色车主一直坚称车位是自己的,但却始终拿不出相关凭证。 而在物业系统里,却能查到王女士父亲的租赁信息,上面明确对应的车位信息是 8 - 70 这个车位。 在相关部门的协调下,银色车辆车主最终将车辆驶离了现场。 从法律角度来说,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1、银色车主虽然在70号车位上停放了10多年,但是她并未取得该车位的所有权。 《民法典》第275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王女士所在小区,以出租的方式对车位进行使用,银色车主说自己搬过来就在使用70号车位,但是她并未跟物业签订租赁合同,也没有交租金,其对该车位的使用缺乏法律依据。 2、王女士一家与物业签了车位租赁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租金,物业也按照合同将车位交付给王女士一家使用,双方形成了合法有效的租赁关系。 《民法典》第703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王女士一家作为承租人,依法享有对租赁车位的使用权。 银色车辆车主将车堵住王女士家车辆的行为,属于故意阻碍他人正常使用车位,侵犯了王女士一家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银色车辆车主的行为给王女士一家使用车辆带来了损失的,王女士一家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在这起事件中,物业也存在一定的责任。 物业作为车位的出租方,对车位租赁负有管理义务,出现纠纷时,应当积极协调,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虽然事情得到了解决,但是对于王女士一家来说,这是一次很不好的体验,也因此影响了邻里关系。 信源:都市报道 2025年9月21日 #秋日生活打卡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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