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宜春。一房东通过中介将40平米公寓租给商户,约定作库房使用。不料,房东意外发

洋仔说法 2025-09-20 12:47:34

江西宜春。一房东通过中介将40平米公寓租给商户,约定作库房使用。不料,房东意外发现租客让其九旬母亲独居房内,租客承诺“亲自照料、绝不让老人在此离世”。之后,租客突然退租,房东收房时惊见房门贴有白色挽联等,经物业告知才知老人已病逝多日,且遗体停放在房内两天。事后,房东发现老人生前卧床月余均被隐瞒,租客还冒用业主身份向物业报备停灵事宜。房东认为房屋价值受损,向租客索赔3000元,而租客则以“尽孝道且合同无禁止”拒绝。   2024年4月,房东周明远(化名)通过中介“宜家房产”将一套40平方米的公寓租给了做小生意的张建斌(化名)。   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屋用途为“库房”,租金每月500元,租期半年,并禁止转租或转借他人。   周明远长期在外地工作,签约后便未再关注房屋情况。   几个月后,周明远偶然从邻居处得知,自己的公寓里竟住着一位老人,他立即联系张建斌质问,对方承认让90多岁的母亲独自居住于此,解释称因老人作息与年轻人冲突,为避免相互影响才另租此房,并承诺“平日会亲自照料,绝不让老人在此发生意外”。   张建斌还强调:“我是孝子,母亲若生病会立刻接回自家照顾。”   周明远虽心存顾虑,但见对方言辞恳切,最终同意继续履行合同。   双方续签时,周明远曾提议增加“禁止高龄老人独居”条款,但张建斌以“凭良心做事”为由拒绝写入合同。   2025年9月13日,张建斌突然通知周明远要求退租。周明远前往收房时,发现房门贴有白色挽联等,询问物业才得知,张建斌的母亲已于几日前在房内病逝,遗体甚至停放了两日。   进一步了解后,周明远震惊地发现,老人已卧床病重一个多月,张建斌始终隐瞒实情,甚至以“业主”身份向物业报备,谎称“家中需临时停放灵柩”。   周明远痛斥对方“早有预谋”,并指出:“老人离世严重影响房屋价值,家具需全部更换,未来出租出售均会受阻。”   周明远要求张建斌赔偿半年租金3000元,但对方坚决拒绝,声称:“合同未禁止老人居住,我已尽孝心,无需赔偿。”   社区调解员曾介入调解,但张建斌态度非常强硬,没有任何赔偿意愿,双方调解陷入僵局,遂建议通过诉讼解决。   有人说,房东要求赔偿合情合理,租房时说是当库房,结果住进高龄老人,最后人还在屋里走了,遗体又停了两天,这属于隐瞒重大事实,放在谁心里都会膈应,房子以后确实不好租售,租客应该给予适当补偿。   也有人说,租客固然有错,但生老病死是人之常情,老人病逝不是故意破坏,房东开口就要半年租金,有点借机‘敲竹杠’的嫌疑,毕竟法律也没规定人不能在出租屋里去世。   那么,从法律角度,房东周明远是否有权向租客索赔呢?   《民法典》第709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房东周明远在与租客张建斌第一次签署租赁合同时,明确约定了房屋仅能用于库房,不能用于居住,但租客张建斌却让自己母亲住在里面,显然违约。   在续约时,周明远声称与租客口头约定了一些限制条件,但同意了租客母亲继续在这里居住,且签署了续约协议。   《民法典》第140条规定,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   这说明,周明远通过续约行为默认了租客张建斌可以将房子用于其母亲居住,变更了此前关于房屋只能用于库房的用途约定。   也就是说,张建斌的母亲继续住在房子里,已经不再违约,张建斌不会因此承担违约责任。   不过,张建斌的母亲在此后居住期间,突然病逝于房内,且遗体停放了两日,张建斌冒充业主身份向物业报备,房东周明远自始不知情。   《民法典》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张建斌的母亲系自然死亡,这不违法。   但是,无论此前双方是否口头约定不得让老人在房内离世的内容,张建斌隐瞒其母亲病重及死亡的情况,不告知房东,这显然违反了诚信原则。   关键是,张建斌在其母亲去世后,还未通报房东且冒用业主身份报备,将遗体停放在房内,这显然违反了公序良俗。   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在房内发生一些死亡事件时,如果是非正常死亡,则会被旁人定义为“凶 宅”,继造成邻里恐慌,甚至造成房屋价值贬损以及影响租赁市场。   房东周明远也是考虑到这件事对其后续租赁等事宜有影响,所以主张了3000元的赔偿。   在民事诉讼中,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房东周明远要举证证明其房屋因该事件贬值、家具报废费用清单、此前租金市场价与事件后租金价的差异等事实。   若无法证明实际损失,法院可能酌情裁定象征性赔偿,如清洁费、消毒费等,并不一定达到3000元标准。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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