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非谁死谁有理!浙江杭州,一大爷在景区游玩时,因不小心从石凳上摔倒受伤,最后送医

沛山评生 2025-09-14 21:24:26

并非谁死谁有理!浙江杭州,一大爷在景区游玩时,因不小心从石凳上摔倒受伤,最后送医抢救,半年间花了35万元,但最终,还是不幸离世。事后,大爷家属认为景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遂将其告上法院索赔包括死亡赔偿金在内等各项费用合计280000元,如何评价此案? 9月14日,纵览新闻报道了一则关于景区的安全纠纷事件。 2024年3月24日,施大爷和家属一共7人前往当地某景区游玩。 到了景区后,家人忙着排队买票,施大爷年纪大,看不懂购票流程,便在附近找了个石凳坐下歇脚。 可没过几分钟,景区的安保人员匆匆找到正在买票的施家人,说老人仰倒在河岸边的草地上了。 家人赶紧跑过去,发现施大爷躺在地上动弹不得,他们遂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 到了医院后,经医生诊断,施大爷颈椎骨折,同时还查出他本身患有多脏器功能衰竭、心肌梗死、心力衰竭等严重疾病。 之后,施大爷在医院治疗了半年多,总共花费医药费高达35万多元,但最终还是没能挺过去,不幸离世。 施大爷的家人对此悲痛不已。 他们认为,涉事的景区根据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石凳设计如果更合理或有相应提醒,意外或许不会发生。” 于是他们将景区管理方告上法院,起初索赔77万多元,庭审时变更诉讼请求,要求景区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在内各项费用共计28万余元。 对此,景区也感到着实冤枉,他们认为涉事的石凳主要的作用就是安全防患,是施大爷自己不注意而导致灾祸发生的,与景区没有半点关系,景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广大网友纷纷表达了不同的意见: 有人说,“施大爷是成年人,因他自己的疏忽摔倒,与景区有什么关系,这不完全是无理取闹吗?” 也有人表示,为什么景区不设置带有专门靠背的座椅。现如今,出了事,景区难辞其咎。 那么,对于此事,法院是何种态度呢?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在本案中,景区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对于游客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责任。但这义务也不是无限度的,需要是合理范围内的。 经法院调查后认定,涉案的石凳本身不存在任何问题,其可以起到安全防护作用,不需要景区再另行设置安全标志。 其次,景区安保人员在发现施大爷摔倒后,及时找到了其家人并协助送医,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景区在损害发生后履行了救助义务。 再次,从因果关系角度分析,施大爷的死亡是多种因素导致的。 虽然摔倒导致颈椎骨折是其中一个原因,但他本身患有多脏器功能衰竭、心肌梗死、心力衰竭等严重疾病,这些疾病对其死亡结果的发生也起到了重要作用。 如果想要景区管理方担责,施大爷的家属必须得提供证据证明景区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与施大爷的死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显然,他们拿不出证据证明,所以,也同样需要承担败诉的风险。 最后,法院经对本案综合审理后,依法判决景区管理方已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施大爷提出的诉求没有依据,故不予支持。 施大爷的离世固然令人惋惜,但并非谁死谁有理、谁闹谁就有理! 本案最终未采用“和稀泥”式处理,清晰传递出核心信号:那就是法律的公正在于责任判定严格基于事实与证据,而非情感或舆论压力。 这一结果也能向大家传导一种理性的法律观念——出现伤亡不等于必然获得赔偿,关键要看责任归属问题。 对此,你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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