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淄博,醉酒男子用桌角起瓶盖,老板娘心疼桌子受损劝告并拿来开瓶器,岂料男子发狂殴打老板娘,老板娘顺手拿起酒瓶砸过去。事后男子以寻衅滋事被行政拘留6日,老板娘也因打伤男子头部行政拘留5日,并罚款200元。不久后,男子父母竟然找上门向老板娘索要造成男子轻微伤的赔偿4万元,并进行起诉。老板娘承担不起,也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但经过一审二审甚至是再审都被驳回,老板娘不甘心,继续向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终于给出不同意见。 在2020年11月22日晚上,张小花忙碌在自家的饭馆里,招呼着前来就餐的客人。 突然走进门两个人男人,好像是喝过了酒,张小花礼貌性的招呼,但是没有得到回应。 只见这两名男子径直走到一个餐桌前攀谈了起来,想必是认识的熟人,张小花也就不再关注这俩人了,低头忙着算账。 当张小花忙完抬头环看店里的情况时,正好看到刚才进门的醉酒男子在用自家餐桌的桌角起瓶盖,给张小花心疼的不行。 本来就是小本生意,桌子损坏了还得花钱修,于是赶紧拿着开瓶器就来到醉酒男子的餐桌前,劝告其不要再用桌角起瓶盖。 岂料男子拿起张小花放在桌上的开瓶器摔在地上,然后就朝着张小花打了过来。 张小花本想要报警,但是还没等打通电话,拳头就已经招呼了过来。张小花顺势往后面倒了下去,倒下去前顺手拿起隔壁桌的酒瓶朝着醉酒男子的方向扔了过去。 双方扭打在一起将近一分多钟,然后被店内其他顾客拉开并报警。 张小花回过神来,第一时间听到的就是5岁儿子的哭喊声,然后就看到店内一片狼藉,醉酒男子脸上都是血,自己的身上也有多处擦伤。 警方赶到后查看了监控,并询问了当事人。公安机关认定醉酒男子刘某寻衅滋事,殴打张小花,处以行政拘留6日的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但张小花同样因为用酒瓶打伤刘某头部,经鉴定为轻微伤,属于殴打他人的行为,对其处以行政拘留5日,罚款200元的处罚。 从拘留所出来后没多久,张小花都还没来得起整理店里和自己家里的情况,就被刘某的父母找上了门,要求其赔偿4万元,并进行了起诉。 根据《民法典》第1179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张小花用酒瓶将刘某的头部砸伤,致使刘某的左脸有1厘米的疤痕,经鉴定造成轻微伤。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认定事实,刘某的父母才要求张小花赔偿4万元。 张小花开个小店本来就已经生活的很困难,面对4万元的赔偿,张小花实在是无力承担,但究其根本,就在于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到底是不是真实情况。 据张小花的回忆,当时酒瓶在她手里是脱手飞出去的,好像也没有打到刘某。而且是刘某先动手打人的,张小花只是在回击不让自己受到更严重的伤害。 张小花也提起了行政诉讼,认为公安机关认定的事实错误,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 但是法院经过一审二审,甚至到了再审都被驳回,认定的处罚决定书并没有问题。 张小花依旧不甘心,继续想检察院提出了监督申请。 检察官对于当天事发的监控录像进行再次查看,发现张小花在被刘某压倒时,两个人的头部距离暖气片都比较近。 所以检察官又询问了法医的技术人员,认为刘某的伤口形态,相比啤酒瓶打击形成,更加与暖气片撞击形成的较为吻合。 且张小花在面对醉酒男子的不法侵害时,在身体力量相差悬殊的前提下,拿起身边的酒瓶反击属于正当防卫,不属于防卫过当的情形。 因此2024年4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再审判决,公安机关认定张小花用啤酒瓶将刘某头部打伤的事实,证据不足。 张小花拿起身边的酒瓶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的继续,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依法撤销原审判决以及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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