悲剧了!上海,夫妻俩为了再买一套房,说好“假离婚”,协议约定,房子归丈夫,但丈夫得给妻子150万房屋补偿款,两人离婚,但没离家,也未复婚,一起同居4年后,妻子搬走,她要求丈夫支付150万补偿款,两人闹上法院,丈夫却说是真离婚,补偿款给完了,法院这样判。 2024年,李女士和丈夫蔡先生想要再买一套房,因购房zhèng策收 紧,两人想通过“假离婚”买房,结果,把好好的一个家弄散了。 2014年9月11日,李女士和蔡先生一起去办离婚,二人在离婚协议里约定:女儿由李女士抚养,蔡先生每月给女儿2000元抚养费,一直到女儿18岁。 另外,二人还约定,两人名下的房子601室归男方蔡先生所有,但是,蔡先生要支付妻子李女士150万房款作为补偿,还要保证在6年内分期付完。逾期要双倍返还。 以及等离婚协议生效后半年内,李女士要搬走,如果,违约要付双倍的违约金给蔡先生。 其实,在李女士和蔡先生心里,这份离婚协议,看似一份普通的财产分割协议,实际上,是他们为了规避购房zhèng策的精心谋划。 只过了19天,也就是2014年9月30日,李女士又和蔡先生签了一份“复婚协议”。 两人约定好,等买完房子后,再去复婚,而复婚后财产还有女儿的抚养还是像离婚之前一样,属于共同所有,而离婚协议约定的内容自动失效。 两人觉得这只是走一个形式,“假离婚”是为了买房给别人看的,等买完房子后,一切都会恢复如初。 于是,李女士和赵先生“假离婚”后,过着离婚不离家的同居生活,一切好像没有变化,可又总感觉哪里不对劲。 离婚后,李女士在别处买了一套房。 但是,李女士没有搬走,还是和女儿、蔡先生一起住在601室的房子里。然而,两人也没有按照约定去办复婚手续。 就这样,李女士和蔡先生过着“离婚不离家”的日子,一直持续到了2018年,两人仍没有办理复婚。 这一年,不知什么原因,李女士从601室房屋搬走了,自己在外面住,她和蔡先生的感情也从此逐渐变淡了。 随着时间的推移,两人的矛盾逐渐激化,李女士和蔡先生最终尝到了“假离婚”的苦果,为此,二人闹上了法庭。 李女士认为,她和蔡先生离婚时对房屋分割时是按照市场价分的,是二人真实意思表示。 虽然当初说的是假离婚,但是,离婚协议是有法律效力的。 那蔡先生一直拒绝支付当初离婚协议约定的150万房屋补偿款。 因此,李女士要求蔡先生按照离婚协议把房屋补偿款支付给自己。 蔡先生却一脸无奈的辩解,当初离婚是两人说好的,离婚协议也是两人对婚内共同财产的处分,而且,自己也把这150万房屋补偿款给李女士了,她就不该再问自己要房屋折价款了。 曾经恩爱的夫妻,好好的一家三口,因为买房假离婚,夫妻俩最终闹的分道扬镳,家也散了。 法院查明:李女士确认离婚后、同居期间,从蔡先生手里收到的款项主要有两个部分、 一部分是蔡先生父母、亲戚的转账46余万元,双方都认是房款补偿。 另外一部分是,蔡先生向李女士转账合计130余万元。 这130余万元,蔡先生说是给李女士的房屋补偿款,但是,李女士却说这些钱是蔡先生的赠与、给女儿交学杂费的钱还有离婚后一起生活的费用支出。 李女士与蔡先生离婚后的4年间仍共同居住、抚养子女,形成事实上的共同生活关系。 《民法典》第308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性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除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李女士和蔡先生虽协议离婚,但未实际分居,仍共同居住、抚养女儿,经济往来频繁。 法院认为,蔡先生给李女士转账合计178万余元。 本案中,蔡先生主张130万元为房款补偿,但李女士主张包含赠与、生活费等,应按照公平原则进行分配。 另外,蔡先生向李女士的转账,但未明确标注用途,且部分款项用于一家三口的共同生活,难以区分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有财产。 本案中,离婚协议明确约定601室房屋归蔡先生所有,蔡先生需支付李女士150万元补偿款,该条款本身合法有效。 但关键问题在于,双方离婚后未实际分居,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多年,财产高度混同。 双方虽签订离婚协议,但同居期间蔡先生和李女士金钱往来,已无法清晰区分是“房款补偿”还是“共同生活支出”,因此需按共有财产重新分配。 李女士和蔡先生认可蔡先生父母及亲戚转账的46万元为房款补偿,法院直接予以抵扣。 对剩余130余万元,法院认为: 蔡先生收入较高,对家庭经济贡献更大;李女士抚养女儿、承担家务劳动,对共同生活有隐性贡献。 双方离婚后同居4年,财产混同程度高。 最终,法院酌情判定:蔡先生向李女士支付45万元,驳回李女士主张违约金的请求。 判决后,二人未上诉。 “假离婚”不是儿戏,风险太大了,为买房钻空子,可能赔上财产、亲情甚至婚姻。因此,要守住底线,别让“小聪明”毁了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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