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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知识的盲区:什么是项目型工伤保险?

01由于长期在软件和广告行业,对于其他行业知之甚少。以为人力资源领域的知识大同小异,直到最近接触到亲戚的一起工伤案件,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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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长期在软件和广告行业,对于其他行业知之甚少。

以为人力资源领域的知识大同小异,直到最近接触到亲戚的一起工伤案件,才意识到自己孤陋寡闻。

亲戚在湖南长沙一家工地担任木工,不慎摔伤,涉及工伤申报和认定。我详细询问了相关情况,发现与他签订合同的是一家劳务公司,并不是实际用工单位。这家劳务公司没有给他上任何保险,但是他的工伤申报却已经在官方人社系统中提交,只是因为缺材料被驳回,用工方一直没有补材料,导致已经过去了3个月,还没有结果。

我脑海中有个疑问,如果这个第三方机构没有给他交工伤保险,但是可以在人社系统中提交相关资料,证明他肯定是上了工伤保险的,那谁给上的?怎么上的?

难道还可以单独只上工伤保险,不上养老保险、失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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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花了点时间,对建筑行业进行了一些了解。找到两份建筑行业工伤的关键文件,第一份是2014年12月29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四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发文字号为人社部发[2014]103号,另外一份文件是2018年1月2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国家能源局、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六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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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这两份通知文件,终于弄清了建筑行业工伤保险的特殊性。

建筑业属于工伤风险较高,流动性强,又是农民工集中的行业。为维护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工伤保障权益,国家相关部门出台了以上通知并组织落实。

建筑施工行业也不是全部都是项目型工伤保险,对于相对固定的职工,仍按照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于不能按照用人单位参保,特别是农民工,按照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通知要求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工伤保险费是按照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和缴纳。

如果工程总造价10亿,假设项目工伤缴纳比例为千分之三,则工伤保险费用为300万。

这个300万需要施工总承包单位,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代缴,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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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亲戚属于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

如果工伤申报审批通过,做完工伤级别认定后,在工伤待遇上,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充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的计发基数,目前项目型工伤保险在长沙地区使用统一标准,目前了解到的是7694元,并不是根据个人平均工资或者缴纳基数来确定。

这一规定在人社部发[2014]103号文件第七点中描述为:针对建筑业工资收入分配的特点,对相关工伤保险待遇中难以按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可以参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

其实也容易理解,因为建筑工人基本是按照出工计算工资,并不是固定的,不同月份的收入可能差异会比较大,另外由于是项目型工伤保险,也不涉及个人工伤基数的问题,因此按照统一的基数来核定计发基数更加科学合理。

其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由工伤社保基金统筹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由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务分包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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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注意的是,为了根治欠薪、规范用工行为,保障工人权益,国家在建筑行业全面推行了用工动态实名制管理。

这个用工动态实名制管理是指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工人(包括农民工)实行以身份证信息为基础,涵盖劳动合同签订、岗前培训、考勤、工资支付、从业记录、信用评价等全过程的动态管理和服务制度。

简单来说,它就像是给每一位进入工地的工人建立一个实时的、数字化的“电子档案”,这个档案会随着工人在项目上的工作全过程而动态更新。

但是在实际管理过程中,还是会出现滞后的情况。

就是没有进行备案,但是工人实际已经在工地开始工作了。这样就导致用工动态实名制管理平台没有工人信息,也没有相关考勤数据。

如发生工伤时,就需要总包单位补充提供相关的情况说明和资料,用以证明用工和工伤发生的真实情况,以便于完成工伤申报。

当然,如因未及时备案信息导致最终工伤未认定成功,总包和分包单位需要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注:关于项目型工伤的相关资料,人社部发[2014]103号,人社部发〔2018〕3号,大家可以自行从网上检索,也可以访问ima的“劳动法知识库”自行阅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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