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判例:身份证被盗后被他人注册了公司,被告作出的公司的设立登记被法院撤销】 【原告诉称】原告身份证被盗后被他人在被告处注册了涉案第三人公司,被告核实身份不严给予注册登记,对原告造成了名誉损害。故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被告于2016年11月11日作出的将原告登记为第三人法定代表人的工商登记行为。 【被告辩称】被告作出的设立登记行政行为合法有效,而且被告对该行为的审查属形式审查,故被告已履行了法定的审查义务,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鉴定意见】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鉴定申请,要求对被告所依据的登记材料中第6页《郑重承诺》、第31页《委托书》中“梅某某”字样的签字进行鉴定。 双方经协商确定某鉴定机构作为本案的鉴定机构。2020年7月30日,鉴定意见为上述检材上“梅某某”签名字迹与样本上“梅某某”签名字迹不是同一人所写。 【庭审意见】针对申请人当场提出的登记申请,申请人负有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的义务,登记机关仅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负有形式审查义务,在符合规定条件时,当场即应当予以登记。 本案中,现有证据能够证明被诉设立登记所依据的登记材料不具有真实性,原告亦不认可曾向被告提出过该设立登记申请,故本案被诉设立登记所依据的事实基础已不存在,依法应予撤销。 【法院判决】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法院判决,撤销被告某市某区某管理局于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一日作出的某公司的设立登记。 【本文素材来源于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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