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一名男子准备与女友领结婚证前一天,女友突发交通事故。事后男子为女友支付了3万

大大的瓜 2025-09-10 14:41:28

天津一名男子准备与女友领结婚证前一天,女友突发交通事故。事后男子为女友支付了3万元医药费。可得知女友终身残疾后,男子却不仅要求女友归还之前支付的彩礼18万元、三金,还要求女友返还其垫付的3万元医药费。男子多次讨要未果后,遂让女友及其父母告上法庭,请求法院支持其诉求。

​许先生大学毕业后认识工作单位比其大四岁的文员周女士,由于许先生刚入职,对工作环境不熟悉等原因,周女士对其甚是照顾。随后两人还相约一起吃饭、看电影并确定了恋爱关系。 ​两人相恋三年后,许先生向周女士求婚,并与其相约在周女士生日那天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事后许先生向周女士父母支付18万元彩礼,并支付5万元购买了戒指、耳环、项链等三金。

​可明天与意外到底哪一个先来,没人能想到!就在两人结婚前一天,周女士却因按照风俗回老家祭祖,而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入院接受治疗。 ​许先生得知后第一时间前往医院看望周女士,随后还为其垫付了3万元医药费。可当许先生得知周女士会因此终身残疾后,却陷入了沉思之中。许先生心想,如果以后周女士再也不能站起来,自己便要照顾其一辈子。许先生动摇了、犹豫了。 ​随后许先生去医院看望周女士的次数越来越少,两人的联系也越来越少,最后许先生就没有再去了。其实周女士与家人也看出了许先生的心思,也没有去主动联系许先生,只是在等待对方的最终选择。

​可让周女士一家人没想到的是,许先生不仅要求取消婚约,退回18万彩礼及价值5万元的三金,同时还要求周女士退回其垫付的3万元医药费。 ​但周女士不同意,并主张其也为许先生花了不少钱,且还因许先生的一方的原因,到医院做过终止妊娠手术。因此周女士认为,许先生绝对不能因一场车祸就把所有责任归咎其一方,让其承担所有责任。 ​可许先生心意已决,根本听不进去。多次讨要未果后,许先生将周女士及其父母告上法庭。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其诉求,并判定被告一方承担案件受理费。

​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许先生向法院提交了,其与周女士的聊天记录、18万元转账记录、购买三金的发票及支付记录,拟证明其所上述支出只是为了与周女士缔结婚姻关系。 ​许先生同时还向法院提交了,其在周女士住院期间,为周女士支付3万元医药费的缴费凭证,拟证明其与周女士没有法定义务,受益人应当返还这笔钱。

​1、有网友认为,站在许先生及其家人的角度来看,其不想被周女士拖累,所以想重新选择。这一点可以理解,但其翻脸比翻书还快,全数要回,多少有点说不过去,起码要少点! ​也有网友认为,像许先生这么现实的人,恐怕没人敢再嫁吧?不然人老珠黄时,转身就被抛弃了! ​但还有网友认为,这种事情不能道德绑架。只要两人还没有结婚,该还给人家的就要还给人家,毕竟人家的钱也不是大风刮来的,而且许先生也没有义务替周女士支付医药费。

​2、那么从法律上讲,许先生的诉求,合理么? ​首先,民法典第1059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上述所指夫妻是指在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之日起的夫妻关系。也就是说,只要许先生一天还没有与周女士拿结婚证,从法律上讲,两人只是情侣关系。因此许先生对周女士确实没有法定的扶养义务。 ​其次,民法典司法解释第5条明确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具体到本案中,现有证据能够证明,许先生给付周女士的18万元现金及五件金器,是许先生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而按照习俗支付的彩礼。 ​因此,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周女士有义务返还给许先生一方。

​法院同时还认为,周女士声称其在与许先生恋爱期间,也有付出一定的付出,应当举证证明,否则其主张不能成立。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反驳对方的主张时,应当提交证据证明,否则法院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周女士想以自己为许先生付出过很多。就要拿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比如说买结婚时使用的衣服的支付记录或发票、在医院做手术的账单或缴费记录等,否则将承担不能举证的后果。 ​最后,民法典第979条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具体而言,许先生与周女士并非夫妻关系,没有法定扶养义务,因此其当时为了让女友尽快得到救治而支付的医药费,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向受益人(周女士)主张返还。 ​综上,法院经审理后支持许先生一方的主张。即周女士有义务将18万元彩礼、三金及医药费3万元,还给许先生。那么大家认为,合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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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与夜互消长 富与贵难久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