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败俱伤!”湖北孝感,45岁女子与比自己小10岁的男顾客发展为情人关系,后见借给对方1000元,对方只还了500元,还提出分手,难以释怀深夜跑到对方家中长时间敲门,结果激怒对方,被对方打松牙齿。事后,女子在对方达成约定获赔1000元后,又向对方索要4.5万余元赔偿,法院这样判!(来源:裁判文书网、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45岁女子潘某早年与前夫因感情不和离婚。 2年前,比潘某小整整10岁的单身男子周某前往潘某所在的工作室消费时,与潘某结识。 随后,两人一来二往,从服务关系,发展为情人关系。结果,好的快,散的也快,相处了大约5个月,便分手。 由于是周某提出的分手,再加之,周某与潘某相处期间,借了潘某1000元,只还了500元,潘某难以释怀,便在一天深夜前往周某家中,向周某讨说法。 潘某到了周某家后,见周某不开门,就一直敲周某家的门。 周某最终是开门了,但是也被周某的行为所激怒打了潘某一顿,导致潘某牙齿松动。 随后,潘某报警,经警方调解,周某赔偿潘某1000元,但未就借款事项作出调处。 几个月后的一天,潘某再次找上门,要求周某还钱,周某将自己的提包押给潘某,而后报警称被潘某抢走了提包。 再次经警方调解后,周某当场归还给潘某500元,但是在与潘某交接提包过程中导致潘某左手中指远节指骨底部撕脱性骨折,构成轻微伤。 事情到此并没有结束,由于光取牙植牙就花了1万多元,潘某于是再次找到周某,要求周某赔偿修复牙齿的费用,遭拒后,将周某告上法庭,要求周某赔偿自己医疗费等损失共计4.5万余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自由之个体应当理智表达其情感,且更应防止情感分离后产生人身伤害。 依据潘某、周某在派出所询问笔录可以确定潘某前往周某家中敲门的动机是周某尚欠其500元借款的情况下出现情感上的内心失衡,但潘某在此夜间时分以此种长时间敲门的方式希望见到周某无论其目的何在均存在明显过错。 周某在此种情况下完全可以寻求其他方式妥当处理潘某的“上门行为”,但其因受非理性冲动开门殴打潘某造成潘某身体受伤也存在显著过错。 从潘某初次诉讼至一审法院时经一审法院会同潘某对其牙齿拍片资料进行专业咨询,发现潘某受损牙齿根部较其余牙齿为浅,松动牙齿随着生命年轮增长也会作植牙处理。 综上,一审法院认为综合考虑本案事件起因、经过及潘某身体受害结果之原因力等因素,确定周某应向潘某承担65%的过错赔偿责任为宜。 核定潘某的各项损失后,最终判决周某限期赔偿潘某1.2万余元损失。 一审判决后,周某表示不服提起上诉,辩称:第一、潘某多次到自家门口敲门骚扰自己和自己的父母,并不是为了让自己还钱,而是不愿意与自己分手。自己实在是忍无可忍,才动手打了潘某。 第二、并且一审法院已经认定潘某受损牙齿牙根较浅,因此,在潘某因牙齿松动及后续种植牙所产生的医疗费中,自身牙齿牙根较浅占主要原因,且潘某现年45周岁,即使未受到本次的伤害,随年纪增长,其牙齿松动要植牙也是必要的,因此基于潘某主要挑起争斗及其自身牙齿牙根较浅的原因,潘某应对此次伤害承担主要责任。 第三、事发后自己已经与潘某达成赔偿协议,明确约定,一次性赔偿医疗检查费、误工费等其余一切费用1000元。一审法院忽略调解协议,系事实不清,且自己也已经将1000元赔偿给了潘某,一审法院也没有予以扣减。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本案事件起因、经过及潘某身体受害结果之原因力等因素,确定周某承担65%的过错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又因周某与潘某的调解协议中“周某一次性赔偿潘某医疗检查费、误工费等其余一切费用1000元。”之前还有一句话“潘某牙齿有松动,其后续牙齿治疗费用由双方后续自行协商”。 法院认为,不能将“一切费用”扩大解释为包含未发生的治疗费用。同时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7条第2款规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1000元赔偿范围仅限于签订协议时已产生的医疗检查费、误工费等即时损失,不包括持续性治疗费用。潘某主张的医疗费主要系调解协议签订后实际产生的费用,与调解协议约定的“即时损失”属不同性质,不受协议约束。 另,如若强制要求潘某接受1000元赔偿,与实际医疗费用相差巨大,将导致权利义务严重失衡,违反《民法典》的公平原则。 综上,驳回了周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最后,因为一段感情、500元钱,曾经相爱的两人,闹得大打出手,对簿公堂,着实是令人唏嘘! 本案也再次提醒广大朋友们,一定要理性处理感情纠纷!学会好聚好散!避免害人害己! 这事你怎么看?注:图片来源网络
湖北武汉,男子租了一家理发店,生意不太好,一年租期也到了,他就跟房东说要退租,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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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人生
两个渣,互叉叉。
容止
没一个好东西
大为
还有这种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