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女子事业心特强,结婚多年未生孩子,把精力都用于工作和加薪晋级中,丈夫因此有些抱怨,两人感情产生间隙。而正处于职场晋升的关键时刻,女子发现自己怀孕后,没告诉丈夫偷偷去医院终止了妊娠。丈夫得知后非常生气,一怒之下把她告上法庭,认为妻子侵犯了他的生育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并主张离婚。而法院判决让他无法接受! 据时速新闻8月23日报道,刘女士发现怀孕,并没有即将成为母亲的喜悦,而是擅自去医院堕胎,这下惹恼了丈夫,认为妻子侵犯他的生育权,夫妻俩因此对簿公堂!法院判决引热议! 刘女士与丈夫季先生是大学同学,结婚多年,起初两人恩恩爱爱,生活的幸福甜美。 季先生是体制内的,温文尔雅,沉稳谦和。而刘女士属于那种争强好胜,精明干练,做事不服输的女人。 她是工作上特拼的那种,所以在职场摸爬滚打,靠不把自己当女人的那股狠劲,在公司混得风生水起。 而结婚多年,季先生一直想要个孩子,与刘女士提过多次,她不是说忙就是说没时间,要不然就说再等等:等项目做完、等我升总监! 季先生一听这些话就生气:工作有做完的时候吗?什么样的职位能达到你的满意?别太拼了,身体要紧,咱们有了孩子就圆满了,安稳过日子多好! 刘女士却认为在能拼的年龄必须抓住机会,季先生认为,在最佳生育年龄生个健康的宝宝才是最明智的选择。 两人因为孩子没少吵架,因此让彼此感情有了间隙与疏远。 最近几个月,俩人几乎没怎么好好说话。刘女士早出晚归,回家要么对着电脑加班,要么累得倒头就睡。 季先生从一开始的抱怨变成了沉默,晚饭要么自己在单位吃,要么回家煮碗面,客厅里的灯常常亮到后半夜,却只有他一个人在看电视。 夫妻间的爱与温情,理解与默契似乎在冷漠中消耗殆尽。 然而,2025年初,刘女士竟发现自己怀孕了,但她没有一丝即将成为母亲的喜悦! 自己正处在公司晋升的关键时刻,多少人盯着那个位置!自己能有这个成绩,靠的就是比别人能扛,比别人能牺牲!可丈夫不理解,让她对婚姻很失望! 因职场晋升的压力及夫妻感情不和,她决定终止妊娠。 于是,她未让丈夫知道,偷偷独自去了医院,做了堕 胎手术。 回到家,细心的丈夫就看到她脸色煞白,在他的追问下,她坦白了真相。 季先生一听暴跳如雷,随后蹲在床边痛哭起来。他盼了很多年的孩子,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就没了,你为什么那么狠?你到底拿我当什么? 而刘女士并不觉得亏欠,她说这孩子在自己肚子里,去留当然自己说的算。 季先生跳起来说:这孩子是咱们俩的,你凭什么自己做决定?你没这个权利? 刘女士不听他那套说辞,收拾了东西回了娘家。 季先生越想越憋气,婚姻给他他什么?自己连要个孩子的权利都没有了吗? 愤怒之下,以妻子侵犯了他的生育权为由,一纸诉状将她告上法庭,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并主张离婚。 法院审理认为:《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2条规定:妇女依法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 女性生育权的核心是身体自由权、身体自主权。 虽夫妻双方都有生育权,然而丈夫的生育权实现必须以妻子自愿为前提。 是否继续妊娠这一最终决定权掌握在女性手中,丈夫不得进行阻拦,也不能因为妻子独自决定终止妊娠而索赔。 刘女士她意外怀孕后,基于自身职场晋升压力及夫妻感情不和等因素,独自前往医院终止妊娠,这一行为在法律上是其行使自身生育自由权的体现,丈夫不能以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即便出现丈夫不愿生育而妻子坚持分娩的情况,男方仍需承担抚养责任,因为子女的抚养义务不因父母对生育意愿的分歧而免除。 《民法典》第1082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女方在怀孕、分娩及终止妊娠后身体和心理都处于相对脆弱的状态时,需要一定的保护和稳定的环境。因此男方在女方特定生理时期提出离婚是有限制的。 若没有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等例外情形,男方在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提出的离婚诉讼,法院不予受理。 《民法典》第1043条明确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法律赋予妻子终止妊娠的最终决定权,但这并不意味着鼓励女性单方面做出行为而忽视婚姻中的沟通责任。 生育是夫妻共同的生命话题,关乎家庭的未来和发展,需要以信任、尊重为前提。 妻子在做出终止妊娠这类重大决定前与丈夫坦诚协商,既是对伴侣的尊重,也是维护家庭稳定的根基。 最后法院判决:是否终止妊娠由妻子自主决定,丈夫不得阻止或索赔,驳回季先生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求和主张离婚的请求。 有人说,那男人出车出房出彩礼,得到了什么权利? 还有人说,男人到底能决定什么? 对此您怎么看?
北京,女子为爱,不惜辞职远嫁,18年了,她卖掉他们住的房子,帮助丈夫度过难关,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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