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汉,男子2人没经主人同意,就私自进瓜田里抓野兔,结果被田主撞了个正着,直接把他们轰了出去,男子2人因此心生怨气,决定报复田主,他们叫上另一个朋友,买了几瓶除草剂后,偷偷把7.5亩的瓜田喷了个遍,导致整个瓜田枯黄一片,损失起码2万,田主心血全白费了。结局解气! 8月22号,据逐浪新闻报道,某天夜里,种瓜的老艾举着手电筒,沿着田埂慢慢走,心里盘算着再过几天就能收瓜卖钱了。 可手电光刚扫过一片瓜秧时,他突然愣住了。 只见原本绿油油、爬满架子的瓜藤,这会儿全耷拉着脑袋,叶子枯黄卷曲,凑近一闻,刺鼻的农药味直冲鼻子。 糟了!老艾腿一软,差点摔在田里。他蹲下身,手指搓了搓发黄的叶子,又放到鼻子底下闻了闻,脸瞬间白了。 这味道他太熟悉了,是有人故意喷了除草剂! 足足7.5亩地啊,他大半年起早贪黑,浇水、施肥、打顶,就指着这茬瓜卖钱呢,现在全完了… 第二天一早,老艾就跑到派出所报了警。 民警赶到瓜田时,眼前的场面让人心疼:原本绿油油的瓜田,如今瓜秧却全蔫了,地上还散落着几个空农药瓶。 技术民警蹲在地上,用镊子夹起枯叶放进证物袋,又拍了照片,初步估算损失得有2万块。 另外民警判断,这八成是有人故意这么干的,为了把人揪出来,他们连夜调取了周边十几个路口的监控。 监控里,一辆白色轿车引起了注意。 这车大半夜在乡间小道上转悠,车牌还被布遮得严严实实。民警顺着车的轨迹一路追,发现它从洪湖方向过来,案发当晚在瓜田附近绕了好几圈。 通过比对车型和行车路线,民警很快锁定了车主侯某某和同车的杨某某。 8月19号上午,派出所联合另一个派出所的民警,直奔洪湖市的一个农场。 推开某处仓库门的那一刻,侯某某和杨某某正蹲在地上修农具,看到民警的瞬间,2人脸色相当精彩。 审讯室里,侯某某低着头交代了作案经过。 原来,8月上旬的一天晚上,他和杨某某去老艾的瓜田捉野兔,刚下网就被老艾发现了,拿着手电筒追着他们骂。 2人心里窝着火,越想越气,就找来王某,3人买了几瓶除草剂和喷药桶。 侯某某说,我们就是气不过,想给他点颜色看看。案发那晚,他们用布把车牌遮得严严实实,开着车从洪湖摸黑到了瓜田。 3人分工明确:侯某某负责喷药,杨某某和王某在田边望风。半小时不到,7.5亩瓜田就被喷了个遍。 主板民警一听,气得不行,说你们就为捉只野兔被赶,就要毁人家半年的收成?已经犯罪了知不知道? 到了8月18号下午,王某顶不住压力,主动到派出所投了案。 当晚,3人就被依法刑事拘留。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3人将面临怎样的惩罚? 《刑法》第276条规定: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侯某某、杨某某、王某三人因捕捉野兔被驱赶后心生怨恨,为报复泄愤,事先准备农药并喷洒至瓜田,导致7.5亩瓜秧枯萎死亡,直接破坏了艾师傅的农业生产活动。 他们的行为符合“泄愤报复或其他个人目的”的主观要件,以及“破坏生产经营”的客观要件。 法条中的“其他方法”包括但不限于毁坏生产工具、投毒、破坏作物等。 本案中,嫌疑人通过喷洒农药导致瓜秧死亡,属于以“投毒方式”破坏农作物生产,与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具有同等危害性,应认定为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 根据约2万的损失金额及作案手段进行本案尚未达到“情节严重”这如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多人受害或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标准,因此可能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刑罚。 但如果后续侦查发现其他恶劣情节,比如多次作案、组织团伙,量刑可能升级。 《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嫌疑人明知喷洒农药会导致瓜秧死亡,仍积极实施该行为,主观上具有毁坏财物的故意,客观上造成艾师傅经济损失约2万元,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成要件。 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立案标准为“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本案中损失达2万元,远超“数额较大”的起点,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 而嫌疑人的行为同时触犯破坏生产经营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属于想象竞合犯。根据刑法理论,应择一重罪处罚。 最后在民警的劝说下,他们凑了2万块钱赔给老艾。 嫌疑人主动退赔2万元,可视为认罪悔罪表现,依据《刑法》第67条从轻处罚,但不影响罪名认定。 现在,案件还在进一步查,但老艾的瓜田已经重新翻耕,准备种下一茬作物。 他也明白了,种地靠天也靠人,但最要紧的是别跟人结仇,否则这后果他真是担不起。 对此,你怎么看? 关注@运良说法 学法律知识不迷路 #头号创作者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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