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一男子与朋友一起夜间持枪打猎,看到猎物后,打了第一枪,朋友下车捡拾猎物。

洋仔说法 2025-08-23 21:32:09

黑龙江,一男子与朋友一起夜间持枪打猎,看到猎物后,打了第一枪,朋友下车捡拾猎物。不料,男子通过瞄准镜误判猎物还在动弹,未加确认便从车内开出第二枪,子弹精准命中朋友头部,致其当场死亡。案发后,男子家属积极赔偿朋友家属215万元巨款并获得谅解。结果,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有不同看法。   8月23日,闪电新闻报道了一起打猎误杀同伴的案件,因一枪疏忽,不仅让朋友丧命,也让自己背负了沉重的法律与经济代价。   据悉,2024年9月16日,48岁的张彪邀请多位朋友到其经营的鱼池聚餐,席间,友人王小东提议夜间上山打猎,众人响应。   当晚19时许,张彪、王小东等一行人携带气枪、铅弹及热成像设备,驾车前往新青山林场。   狩猎过程中,张彪通过热成像仪发现疑似野兔的移动目标,遂让同伴停车,使用气枪射击。   首枪击中目标后,王小东主动进入树林捡拾猎物,此时,张彪在车内通过气枪瞄准镜观察,误以为猎物仍在移动,未确认现场安全即从车内开出第二枪。   万万没想到,铅弹恰好击中正从车辆左窗经过的王小东头部,致其当场倒地。   张彪反应过来后,第一时间将王小东送去医院去抢救,遗憾的是,王小东仍在途中死亡。   案发后,张彪妻子与王小东家属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赔偿215万元,并获得被害人家属出具的刑事谅解书。   侦查结束后,张彪被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认为张彪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遂提起公诉。   2025年4月3日,一审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张彪有期徒刑三年,没收作案工具。   张彪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那么,二审法院会怎么判决呢?   1、一审法院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而非“故意杀人”或“意外事件”,二审法院认为没有问题。   根据《刑法》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本案中,张彪作为狩猎活动的组织者和持枪者,是一名理性成年人和特殊情境下的高度注意义务人。   他完全应当预见到,在同伴王小东刚刚进入射击方向树林捡拾猎物、且视线可能被树木遮挡的情况下,贸然开出第二枪具有极高的、可能导致同伴伤亡的风险。   然而,张彪仅仅通过瞄准镜观察,轻信自己看到的是“猎物在动”,而没有采取任何进一步的有效措施来排除风险,如大声呼喊确认王小东位置、下车查看等,最终导致了悲剧的发生。   不过,张彪与王小东是好朋友,无任何证据表明张彪与王小东有宿怨,其开枪动机是为了射击猎物,而非杀人,故主观上缺乏故意。   而意外事件要求行为人对结果的发生无法预见。   而本案中,狩猎活动的危险性和同伴的位置不确定性是可预见的,因此不属于意外事件。   基于此,一审和二审法院认定张彪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而不是故意杀人罪或其他罪名。   2、张彪主动投案自首,且在案发后,张彪的妻子积极赔偿了215万,并取得谅解书,二审法院认为可以对张彪适用缓刑,一审法院判罚过重。   事实上,在法律上,自首或积极赔偿取得谅解均不影响行为的定性,也就是说,张彪该是什么罪名,还是什么罪名,不会受到任何影响,只是在量刑上会作为考量的依据。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情节、赔偿数额、赔礼道歉以及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本案中,张彪在击中王小东后,并未逃离,而是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符合自首的情节,这构成了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   在案发后,张彪家属赔偿了215万元,远高于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定计算标准,这笔巨款并非“罚金”或“赎金”,而是填补被害人家属失去至亲所带来的经济与精神上损害,而被告人及其家庭倾其所有进行赔偿,是其真诚悔罪最有力证明,这远比口头道歉更为实际。   被害人家属基于真实意愿,出具的《刑事谅解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罚。   而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属过失犯罪,而非暴力性故意犯罪,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且张彪巨额赔偿和认罪态度已充分证明有悔罪表现。   而且,张彪系初犯、偶犯,其犯罪源于特定情境下的疏忽,而非具有惯常的人身危险性。   此外,张彪与被害人家属已达成和解,矛盾已化解,不会因判决引发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最终,二审法院改判张彪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对此,大家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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