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一女子带孩子、朋友去某商场餐厅吃饭,吃到晚上十点多,过了商场的打烊时间,后

碧海潮生情自悠 2025-08-20 16:35:59

广州,一女子带孩子、朋友去某商场餐厅吃饭,吃到晚上十点多,过了商场的打烊时间,后女子带着孩子去洗手间时,因地面湿滑且残留清洗液,不慎重重滑倒,头部着地,当场摔晕过去,而商场工作人员拒绝协助送医,后被诊断为脑震荡,花费1800多元。事后,商场既未道歉,也未主动协商,而客服负责人理由是,事发时已超过营业时间,厕所外明确放置了“小心地滑”的警示牌,且否认地面有水渍等。但是,厕所属监控盲区,是否有积水不得而知。 8月19日,红星新闻报道了一则顾客在商场滑倒事件,而营业时间过后,商场是否对顾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成为关键?单纯的警示牌能否免除商场的责任? 2025年8月10日晚10点10分左右,市民王女士(化名)与友人林先生(化名)等人在某商场四楼就餐。 期间,王女士带孩童使用卫生间时,因地面湿滑突然摔倒,头部撞击地面后当场昏迷,孩子等人想拉起却没有办法。 友人林先生闻声赶到,发现地面有明显水渍和清洁剂残留,与商场工作人员交涉要求陪同就医被拒。 无奈之下,林先生只好自己拨打了急救电话,并第一时间将王女士送去医院急救,经诊断为脑震荡,医疗费用共计1837元。 事后,商场方未主动联系或道歉,更没有任何慰问或赔偿,好像事情没有发生过一样,这让王女士非常恼火,遂在网络上爆料了此事。 在记者介入后,商场才开始通过客服负责人对此此事进行了回应,但结果仍然是不承认对此事负有任何责任。 一方面,商场营业时间截至晚上22:00,而事发时已超过商场营业时间。 另一方面,卫生间外放置了“小心地滑”提示牌,故“不属于商场过错”。 此外,保洁人员称尚未开始大规模清洗,否认地面存在水渍,由于卫生间内无监控,现场情况无法直接还原。 在本案中,实质是商场作为经营者所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边界认定,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如何看待呢? 1、营业时间结束后,商场是否仍需承担安全保障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并非严格限定于营业时间内,若消费者仍在场所内活动,如用餐后使用卫生间,且商场未明确驱离或封闭区域,则义务持续存在。 具体到本案,王女士是在商场内的餐厅吃饭,属于正常的消费,使用卫生间属于合理延伸服务,即便商场的营业时间是晚上十点,但只要餐厅还可以消费,就说明商场的安全保障责任继续存续。 而且商场在营业时间结束,但未关闭卫生间或明确禁止使用,默许了消费者继续停留,故安全保障义务仍需履行。 2、提示牌能否完全免除商场的法律过错? 提示牌仅能作为履行义务的辅助证据,而非免责金牌,若水渍与清洁剂混合导致过度滑腻,超出一般地面潮湿,则需额外措施,如铺设防滑垫、隔离栏。 商场称“保洁未开始清洗”,却又承认放置提示牌,逻辑自相矛盾,若未清洗,为何需警示?提示牌反而佐证了商场明知地面可能存在隐患,而商场需要尽到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包括及时清理隐患、设置有效警示、采取隔离措施等。 在厕所地面因水渍等原因存在湿滑问题时,仅放置提示牌而未处理实际危险,如未及时擦干水渍等,可能被认定为未充分履行义务。 3、在无监控情况下,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但考虑到王女士作为消费者举证能力有限,而商场对在商场发生的事件具有较强的举证优势,则王女士只需初步证明损害发生在经营场所内,举证责任就可以发生转移,由商场来举证。 对于王女士,其可提供医疗记录、现场照片、同行证人证言,证明损害发生与地面状态。 而商场要举证免责,则需证明自身已尽到充分安全保障义务,如提供清洁记录、提示牌放置位置照片、巡检日志等,若无法证明日常管理合规,则可能推定存在过错。 但考虑到事发地点为卫生间,商场作为管理者未设置监控设施是合理的,可以大大降低其过错程度。 4、王女士作为成年人,其应当自己承担一定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王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看到提示牌后未格外谨慎,继而引发受伤的结果,可能被认定存在轻微过失。 商场即便要承担责任,其也可以据此主张减轻一部分赔偿责任。 有人说,作为经营者,警示牌不是“免责盾牌”,而是责任起点,真正的安全保障,在于主动消除隐患而非被动提醒。 对此,大家怎么看?#万能生活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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