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魏县,男子和女子举行婚礼后,可妻子拒绝男子碰自己,两人一起生活了11个月,从

吉祥说说社会 2025-08-12 21:58:43

河北魏县,男子和女子举行婚礼后,可妻子拒绝男子碰自己,两人一起生活了11个月,从未发生过关系,之后两人分居,男子一气之下,提出分手,并要求女方返还20余万彩礼,以及21400元三金和购买电脑和手机的15000元,可法院判决让人不可思议。

8月10日极目新闻报道了一起男女双方举行婚礼后同居了11个月,女方拒绝过夫妻生活,男方起诉女方返还彩礼的案例。

2021年5月,21岁的贺某和19岁的郭某经熟人介绍,走到了一起。

两家人沟通后,决定让两个年轻人先订婚,再慢慢培养感情。

之后的3年时间里,两人虽然订了婚,但是平时的交流并不多,贺某本来想着,等两人结婚后应该就好了。

2024年3月,两人举行了热闹的婚礼,婚纱、婚车、流水席,该有的仪式一样没少。

并且为了迎娶郭某,贺某给了女方20.4万元彩礼,又花了21400元给郭某买了三金,还花15000元给郭某买了电脑和手机。

郭某家给了贺某2600元的红包,女方还陪嫁了空调、洗衣机、冰箱和四件套等物品。

婚礼后的生活,远不如想象中的甜蜜,郭某虽然搬到了贺某家居住生活,但是两人并未去登记结婚,也迟迟没有洞房。

郭某总是以各种理由外出,或者总以"身体不舒服""工作太累"为由拒绝亲密接触,甚至主动提出分房睡。

这种"有名无实"的婚姻状态持续了11个月,2025年2月,郭某以两人没有感情基础,感情不和为由,从贺某家搬了出去,两人分居。

之后,贺某多次去郭某家接人,可郭某都不愿跟他回家。

见郭某不愿意跟自己真心实意的过日子,贺某决定及时止损,彻底放手。

2025年5月,贺某将郭某起诉到法院,要求郭某返还彩礼、"三金"、电子产品等财物共计25.5万元。

1、贺某和郭某并未办理结婚登记,两人没有确立婚姻关系。

《民法典》第1049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

贺先生和郭某虽然按习俗举行了婚礼,但是两人并未办理结婚登记,在法律上属于同居关系,而非婚姻关系,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2、两人并未登记结婚,贺先生可以要求女方返还彩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习俗给付的彩礼,法院应当支持。

彩礼通常被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当双方结婚且稳定生活,这个赠与所附条件成就,赠与行为生效,彩礼归受赠方所有。

若双方最终未结婚,或者因各种原因解除婚约,那么赠与所附条件未成就,收受彩礼的一方应当返还彩礼。

贺先生和郭某并未登记结婚,其有权主张郭某返还彩礼。

3、具体的返还比例需要根据多方因素来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在这个案例中,贺某和郭某订婚3年,举行婚礼后,又共同生活了11个月,双方有共同生活的情形。

关于彩礼的认定,贺某给付给郭某的20.4万彩礼和三金,都属于彩礼的性质。

但是他给付给郭某的电脑和手机,如果是在节日、生活等特殊意义给付的礼物或者礼金,那么不属于彩礼的范畴,女方无需退回。

另外,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以及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亦不属于彩礼。

最终法院酌情判定郭某返还18万彩礼给贺先生,她留在男方家的嫁妆可以带回去。

《民法典》第1042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给付彩礼需要量力而行,天价彩礼,高价彩礼都是不可取的。

男女之间恋爱结婚,需要建立在相互了解,有感情的基础上的,彩礼给付的再多,如果没有感情,也是于事无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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