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犬撕咬路人致其当场死亡,狗主人辩称:“人是被狗咬死的,我没罪”,法院判了→

唯一社 2025-08-11 23:18:40

烈犬撕咬路人致其当场死亡,狗主人辩称:“人是被狗咬死的,我没罪”,法院判了→ 2023年8月11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通过其官方微信公众号“豫法阳光”公布了一起引起广泛关注的案件,涉及一只烈性犬在管理疏忽下造成的悲剧。案件的核心人物高某,位于某村庄附近的养羊场内,饲养了三只具有强烈攻击性的犬只。这些犬只经常表现出攻击性行为,曾多次扑倒过路人,造成不同程度的伤害,但高某对其管理措施一直不够重视,也未采取有效的控制手段。 事情的发生是在一个清晨,马某经过高某的养犬场门口时,突遇不测。一只由高某饲养的狼狗突然从笼子底部的缝隙中钻出,迅速扑向马某,将其咬伤颈部和面部,导致其当场死亡。事发后,现场的勘查显示,犬只在逃出笼子后,没有任何阻隔措施,犬只在场地内自由奔跑,极易引发伤人事件。 事后,相关部门对现场进行了详细调查。调查发现,饲养犬只的笼子设计存在明显缺陷。笼子放置在土质地面上,底部没有加装坚固的铁网或其他防逃设施,底部与地面之间存在较大缝隙,犬只可以轻松穿越。笼子的顶部也只是用简单的木板搭盖,没有加装铁丝网或其他加固措施,不能有效阻止犬只逃脱。 这样的饲养环境极大地增加了安全隐患。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详细审查了所有证据。法官指出,这些犬只具有极强的攻击性,即使被关在笼中,由于底部缝隙过大,犬只仍然可能逃出,造成潜在的伤人风险。此前,高某曾多次发生犬只扑倒、咬伤路人的事件,但他未采取任何措施进行改善,也没有加固笼舍。法院认为,高某对犬只的管理严重疏忽,最终导致马某的死亡,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在庭审辩论中,高某试图辩解称“马某被狗咬死的,与我无关”,但法院认为此说法缺乏法律依据,不能作为免责理由。 经过审理,法院判决高某因过失致人死亡,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判决结果彰显了法律对公共安全和动物管理责任的高度重视,也对养犬人提出了更高的管理要求。 此次案件反映出,养犬者应当严格履行管理责任,采取科学合理的措施防止犬只逃脱或攻击他人。法院的判决不仅是对受害者的公正裁决,也是一种警示,提醒广大养犬人增强安全意识,落实管理责任,避免类似悲剧重演。 这一判决具有一定的示范作用,强调了动物饲养管理的重要性和法律责任。无绳恶犬伤人 无绳恶狗伤人 犬伤人 来源:羊城晚报 转自 | 豫法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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