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江阴,男子与前妻离婚时产生纠纷,男子一气之下离家出走,未曾与家人主动联系过。

当代夜话 2025-08-09 13:26:06

江苏江阴,男子与前妻离婚时产生纠纷,男子一气之下离家出走,未曾与家人主动联系过。等男子到了退休年龄,准备回家领取退休金,竟发现自己已经“死亡19年”,户口也被注销了。男子向法院提起申请,法院这么判!

8月8日,极目新闻报道了一则男子回到老家准备领取退休金时,却发现自己已经死亡19年的新闻,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男子陶某曾是某纺织厂工人,经朋友的介绍与女子结婚,婚后两人共具有一子。

可婚后两人过的并不幸福,经常因为琐事产生争吵。1995年,两人最终选择离婚,不过在进行财产分割时,两人产生了经济纠纷。

陶某与前妻互不相让,谁也不肯吃亏。陶某说不动前妻,竟然一气之下选择离家出走。

陶某的家人起初还以为陶某很快就会回来,结果却始终没能等来陶某。

为了能找到陶某,其家人想了很多种方法,可是依旧没有陶某的线索。无奈之下,陶某的母亲于2005年向法院申请宣告逃亡死亡。同时,公安机关也根据有关规定注销了陶某的户籍。

2024年,陶某已经到了法定的退休年龄,为了领取退休金,陶某再次回到老家,这才发现自己已经被宣告死亡19年了。

陶某先是联系到了家人,接着便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他宣告死亡的判决。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第一,陶某与前妻因为产生了经济纠纷,陶某一气之下选择离家出走,这样的行为并非是一种负责任的体现。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包括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等。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了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如一方的婚前财产、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等。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关于离婚时产生财产纠纷的情况,已经有了明确的相关规定,当两人产生经济纠纷时,陶某完全可以走司法途径,而不是一气之下选择离家出走。

第二,唐某在离家出走期间,始终未能与家人主动联系,无论是对孩子还是家里的老人,都没有尽到相应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即便陶某与前妻已经离婚,但是对于两个人的孩子,陶某依旧富有抚养以及教育等义务。

同时,《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王某离家出走期间,不仅没有对孩子尽到抚养的义务,同时也缺乏对父母的关心。可以想象到,陶某某母亲在向法院申请宣告陶某死亡时,心情到底有多么的悲痛。

第三,法院先是宣判陶某死亡,又依法撤销了其宣告死亡的判决,是否合理呢?

《民法典》第四十六条规定,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在2005年,陶某母亲向法院申请宣告,唐某死亡时,法院进行了充分的调查,依照程序宣告陶某的死亡,其判决并无不妥。

当陶某再次出现后,依据《民法典》第五十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

法院认为,其符合撤销死亡宣告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故依法撤销了宣告其死亡的判决。

对此你怎么认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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