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乌鲁木齐,女子和丈夫都是二婚,丈夫去世后,女子突然发现,丈夫竟瞒着自己,偷偷给和前妻生的儿子转账233万,其中20多万给他留学和平时花销,剩下的205万竟然给他买了套房。女子怒了,她觉得丈夫是防着她,故意转移财产,便将丈夫儿子告上法庭,要求全额返还。法院经过二审,竟给出了完全不同的结果。
据金羊网2024年8月6日报道,费某与妻子邱某结婚多年,育有一子小费。然而夫妻感情始终不算融洽,日常生活常常磕磕碰碰。 最终在2008年7月24日,两人决定离婚,儿子小费由母亲邱某抚养。
不久后,费某与舒某相识,两人逐渐发展出感情,并于2012年3月15日登记结婚,迈入第二段婚姻。
二婚生活初期较为稳定,费某和舒某彼此陪伴,日子也算温馨平稳。
原以为日后可以相濡以沫,共度余生,但天有不测,2024年5月1日,费某在家中突然去世,给舒某带来巨大打击。
在处理费某的遗物过程中,原本已经情绪低落的舒某,意外发现了一件令她极度愤怒的事——原来费某这些年一直背着她,向前妻之子小费陆续转账,总金额竟高达233万余元。
她查看银行流水后发现,2016年至2019年7月,小费在美国留学期间,费某曾转账1.6万元。
虽然这笔钱令舒某略感不悦,但考虑到留学开支较大,她也没有深究。
可令人震惊的是,小费大学毕业后至2024年间,费某又陆续向其转账二百多万元。
这笔巨款到底用于何处?带着疑问继续追查后,舒某得知,这笔钱竟是用来替小费购买房产的。
原本二婚家庭本就不易相处,涉及金钱分配更是敏感,而费某的行为让舒某感到被隐瞒、被排除在“家人”之外,心中愤懑难平。 她认为自己在这个家庭辛苦付出,却被当作外人,实在无法接受。
于是,舒某决定依法维权,将小费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这笔233万余元的转账款。
庭审中,舒某主张,这笔钱应属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费某无权私自处置。
法院查明后,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收入和资产属于共同财产,需共同所有。
考虑到费某和舒某自2012年起正式登记结婚,因此自2016年至2024年间所发生的转账行为,涉及的资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费某在未征得舒某同意的情况下,将其大额处置,构成无权处分。
至于2016年至2019年7月小费在海外求学期间,费某转账的1.6万元,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41条,父母在子女成年后、但仍在接受教育期间,依旧负有必要抚养义务。
因此,这笔为支持子女接受高等教育的开销,被法院视为合理支出,舒某要求撤销该部分赠与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但自小费大学毕业起,费某陆续为其购房转账共计205万元,此时小费已具备独立生活能力,这类资助已超出合理抚养范围,性质上属于无偿赠与。
鉴于费某在未征得配偶同意的前提下,将夫妻共同财产用于赠与行为,舒某有权要求撤销。
然而其中涉及费某个人财产部分的赠与,法院认为出于亲情自愿,不应追缴。因此小费仅需返还其中的102.5万元。
至于其余约27万元,因数额零散,转账次数不多,且大部分用于日常帮扶子女,法院认为不宜认定为不当赠与,不予返还。 一审判决小费应向舒某返还102.5万元,并支付约4941元利息。
但对此判决结果,舒某与小费均表示不满,双双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将“共同财产分割”与“赠与撤销”混为一体处理,程序上存在瑕疵,应予纠正。
根据查明情况,费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未经配偶同意,擅自将205万元夫妻共同财产转予小费,构成对共同财产的无权处分。
而一审直接以赠与纠纷作出部分返还的处理,实质上属于提前分割夫妻财产,应另案解决。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撤销原判,裁定小费应向舒某返还205万元。
这一判决引发不少争议,有人质疑:为何父亲自愿赠与亲生子女,竟成了“非法处分”?为何继母可以分得一半,却让婚生子反倒“吃亏”?
您对这起判决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