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男子和前妻因感情不和起诉离婚,孩子判给了男子,前妻答应孩子上小学会配合给证件,可孩子马上要上小学了,前妻却反悔了,她要求男子拿“子宫磨损费”和三金来换证件。男子无奈找到媒体帮忙,最后前妻家人承诺一切为了孩子,什么都不要了。不料前妻仍然不给,并表示离婚前前夫不让她见孩子,现在让她见她都不见了,她永远都不想再见到前夫。 据大参考8月3日报道,李先生和妻子结婚后育有一个孩子,但夫妻俩一向感情不和,李先生觉得日子实在过不下去了,就起诉离了婚,孩子判给了李先生。 由于李先生和孩子的户口都在女方,孩子又快上小学了,所以李先生当庭提出,要求前妻配合给证件,当时前妻也答应了。 眼看着离孩子上学的日子越来越近,李先生就找到前妻拿证件,可没想到对方却反悔了,说让他拿“子宫磨损费”和三金来换。 李先生感到非常无语,谁知道三金是不是被她给卖了,还要什么“子宫磨损费”,这无非是向自己索要钱财的借口罢了,更何况孩子是她亲生的,两人感情再不好,又怎能拿孩子来要挟?哪有这样当妈的! 没办法,李先生只好找到调解员求助,希望能尽快解决这件事情。 李先生的前丈母娘见到他和调解员,情绪变得非常激动:“我闺女和你结婚5年了,当年她吃了那么多苦,疼了3天才剖腹产生下孩子,可你却连这点首饰都不给她。” “你凭良心说,这5年闺女都被你欺负成啥样了?是不是你用烟头扔她身上?是不是你把她扔楼梯上摔了下来?” 而对此,李先生却说三金早就给前妻了,搬家的时候他放衣服里了,也不知道是弄丢了,还是被她给卖了。至于把她扔楼梯上的事,根本就是子虚乌有,那天是她骂妈,自己才把她从楼梯上拉下来的。 对于李先生前妻索要“子宫磨损费”的事,她姥姥也表示那不是外孙女的心里话,是她在气头上说的气话,做妈的怎么忍心不让孩子上学呢? 最后经调解,李先生的前丈母娘和姥姥都表示,只要对孩子好,她们什么都不要了,包括三金。 本以为事情到此也就圆满解决了,可学校马上就要开始报名了,李先生前妻却再次反悔了,她还是要求李先生拿钱去换,前丈母娘也表示闺女已经被搞得抑郁了,她现在不肯拿出来,让李先生去补办。 李先生欲哭无泪,百般无奈之下,他再次向调解员求助,不料前妻态度依旧十分坚决,还说离婚前李先生不让她见孩子,现在让她见她也不想见了,也永远都不想再见前夫了。 一、如何看待李先生前妻的行为? 不管父母是否已离婚,抚养子女都是父母的法定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李先生和前妻虽然已经离婚,但孩子仍是双方的子女,这种关系不会因离婚而消除,双方对孩子仍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 而李先生前妻却以生孩子吃了很多苦以及没有拿到三金为由,向李先生索要钱财,否则就不给证件配合孩子入学,并表示再也不想见孩子和前夫,其行为其实已经违法,如果调解不成,李先生完全可以起诉前妻,以维护孩子的合法权益。 二、如果李先生在和前妻婚姻存续期间,曾对她有暴力行为,那么,其行为可能涉嫌家暴。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李先生的前丈母娘指责他,曾用烟头扔前妻,还把前妻扔楼梯上,导致其摔了下来,对前妻造成了很大的伤害,并导致其抑郁。 如果情况属实,李先生的行为就涉嫌家暴,离婚时,李先生属于过错方。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离婚时,李先生前妻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当感情不在时,你可以选择离开,但同时也请你别忘了,你永远是孩子的母亲(或者父亲),切不可为了一己私利去伤害孩子。 对于这件事,你有什么看法呢? (信源:大参考-2025.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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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似故人来
一面之词,又挖坑陷害男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