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十堰,女子想要改变困顿的生活,在银行借款30万,谁知没等翻身,女子竟意外去世。银行按约定收回款项,却联系不到人,找到家才得知女子已去世。家里2个未成年孩子,和一个没有稳定工作的丈夫,有一套价值50多万的房子。银行认为,继承人应先还清贷款,将遗产继承人告上法庭,法院判决,温暖人心。 2025年7月28日,极目新闻报道,吴某向银行借款30万,还没等还款,人就突发意外去世了。 因未履行还款,被银行告上法庭,要求吴某的遗产继承人,优先偿还债务。 吴某是两个孩子的妈妈,她和丈夫都没有正式工作,收入一直不稳定。 看着两个孩子越来越大,自家的日子却过得捉襟见肘,吴某一直想改变现状。 她觉得不能再这样过下去了,必须要改变现状。 她不想再给别人打工,挣那点有数的钱,决定投资做生意赚大钱。 她和丈夫商量时,遭到丈夫的反对,丈夫认为,两人都没有做生意的天赋,自己家里本就生活困难。 做生意赚了钱可以,万一赔了,整个家庭连翻身的机会都没有。 吴某知道丈夫胆小甚微,但没有尝试,就没有改变,她想赌一把。 2023年5月,吴某瞒着丈夫,准备投资做生意,在银行借了30万元的贷款,一年期限,到时偿还本息。 30万元投进去了,还没见到效益,然而,命运的无常远超预期! 2024年3月,一场突发的意外事故,夺去了吴某的生命,她的人生轨迹戛然而止。 吴某的离世,除了留给亲人的悲痛,还有那30万元的巨额债务。 到了还款日期,银行那边收不到钱,按着留下的联系方式,也联系不到吴某,找到她的家里才得知,吴某已经去世。 家里除了留下一套不值钱的房子,和两个未成年的孩子,还有她每天为了生计,到处打零工的丈夫王某。 吴某名下所欠的30万本金和利息,成了悬而未决的大问题。 银行作为债权人,可不管这些,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经过调查,银行查明,吴某和丈夫王某名下有一套房产,市价约为55万元。 这套房产,吴某有一半份额,价值约27.5万元,属于她的遗产。 由于30万借款还没还清,银行就盯上了可能继承吴某遗产的家属,即吴某的父母、两个孩子、和她的丈夫王某。 银行认为,按照法律规定,继承人在继承吴某的遗产范围内,应先偿还30万的借款和利息。 欠债还钱是没错,但如果那样的话,就意味着房子必须卖掉才能有钱还账。 可是全家就这么一套房子,不卖银行拿不到钱,天天催账。 卖掉房子,一个四处打零工的男人,带着两个未成年孩子无家可归。 难道让他们到大街上去流浪吗?吴某的丈夫,得知这一切几乎崩溃! 当初就不让妻子做生意,没想到,她还是在自己完全不知道的情况下,偷偷借下了30万元的巨款。 现在生意没做成,贷款的钱也用完了,银行逼得紧,一个老实的男人,顿时不知如何是好! 银行的债务也不能不还,银行虽然同情吴某一家,但还是一纸诉状起诉到法院。 要求吴某的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应先偿还30万借款。 法院经过调查查明,首先,吴某的丈夫王某,对贷款的事一无所知。 吴某的贷款,也没有用于家庭生活,而是投资了生意, 而王某并没有参与生意。 所以,30万元的贷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王某不用偿还。 但是,他继承了遗产,需要在遗产范围内偿还债务。 再者,吴某的两个孩子未成年,按照法律规定,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也就是说,吴某的两个未成年孩子,需要给他们保留一份遗产,以保障他们的生活,不至于流离失所。 那么吴某留下的遗产,到底该如何处理呢? 《民法典》第1064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债权人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吴某借款30万元用于个人投资生意,未与丈夫王某共同签字或事后追认。 该债务未用于家庭日常生活,且王某未参与经营或从中受益。 《民法典》第1141条: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继承人是否符合条件,按遗嘱生效时的具体情况确定。 法院需从吴某的遗产,房产50%份额约27.5万元中,先扣除保障子女基本生活所需的份额。 剩余遗产部分,才用于偿还银行债务。若遗产不足以偿债,继承人无需以个人财产补足,避免家庭因债务流离失所。 银行等债权人,放贷时应评估借款人还款能力,避免过度依赖遗产追偿。 最终,法院判决,在遗产范围内,为吴某两个未成年子女,保留遗产份额7.5万元。 法律是底线,也是铠甲,既没让赖账,也没让弱者绝望,这是有温度的判决。 对此你怎么看? 关注@赵哥的法律观 明辨是非不上当。
湖北十堰,女子想要改变困顿的生活,在银行借款30万,谁知没等翻身,女子竟意外去世
小漂亮观世界
2025-08-01 13: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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