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一游客在鼓浪屿豪掷9000元买6斤海参,却当场带走仅2斤,余货直寄老家。半年后,游客突然手持外省检测报告杀回,揪住“三无产品”标签漏洞,索赔10万。游客没有选择与商家协商,而是径直将店家告上法院。庭审中,法庭发现游客同期在福建沿海发起49场同类诉讼,套路如出一辙,均现场取货、远程邮寄、未拆封送检,其中23份生效判决书均索赔10倍赔偿金。结果,法院的判决亮了。 2025年7月30日,环球网报道了一起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索赔10倍赔偿金的案子,厦门思明区法院近日发布了该判决。 2024年深秋,游客小勇(化名)踱进一家海产干货店,目光锁定橱窗里的干海参。 小勇自然的询问道:“老板,这海参怎么卖?” 店主老陈(化名)热情迎客:“1500元一斤!都是本地渔民晒的,泡发后肉质厚实!” 小勇利落地掏钱:“来6斤!现场取2斤,剩下4斤打包寄我老家。” 小勇有几个做法令人生疑,一是,要求老陈微信发送打包全程视频;二是,9000元货款当场结清,却未索要发票;三是,包裹收货地址远在千里之外的北方小城。 老陈未曾料到,这张9000元收据,将在半年后引发一场近10万元的索赔官司。 2025年春天,小勇再次现身厦门,要求老陈退一赔十,但小勇没有去找老陈商量,而是直奔当地法院起诉,要求退还货款9000元,十倍赔偿金9万元,检测费600元。 小勇提交的证据清单里,一份某省质检院的报告显示:“样品蛋白质含量低于SC/T 3206-2009《干海参》标准”。 而法庭上,小勇也随身带着未拆封的快递包裹,扬言:“不信?现在就能当庭抽样复检!” 老陈愤然反击: “他买海参时全程录像,拆都不拆直接送检!分明是专业‘钓鱼’!我卖的海参虽没精致包装,但渔民祖辈都这么吃,从没人吃出问题!” 法院查明,小勇将样品跨省送检,却未经买卖双方共同确认样品来源,剩余海参保存完好,与检测样品关联性存漏洞。 同期福建沿海多地法院涌现49起同类案件,原告均为小勇,均采取“现场取部分、邮寄余货”的采购方式,均主张10倍索赔。 其中,23份已生效判决书显示,小勇近三年在发起数十起食品索赔诉讼,胜诉案件或取得赔偿金额累计超百万。 那么,法院会怎么判呢?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从法律规定来看,“知假买假”仍可获赔,但以牟利为目的的购买行为是否受法律保护,并未明确规定。 法院认为,预包装食品标签必须标明生产日期、成分等基本信息,涉案海参无任何标签,已构成形式违法,但是,不能据此就认定符合退一赔十的情形,关键看涉案海参是否有毒、有害或不符合营养安全标准。 小勇提供的检测报告仅显示“蛋白质含量低于行业标准”,但低于行业标准不等于对人体健康造成即时或潜在危害,无法证明危害性。 而且送检报告系其单方跨省送检,未经双方确认样品来源,证据链存疑。 同时,小勇不算是真正意义上的消费者。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小勇购买涉案海参并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相反,其目的是为了牟利,属于职业打假人。 从法院查明的情况来看,小勇沿海批量采购同类产品,半年内发起49起诉讼,均采取标准化操作,现场取货、远程邮寄、全程录像。小勇购买后未食用即送检,违背生活常理,检测后不协商直接起诉, 法院认定,小勇不算是严格意义上的消费者,不能就涉案海参全部适用退一赔十的规定,只能在合理消费数量范围内主张。 最终,法院结合市场价格,确定小勇合理消费的海参价格为174元,仅支持该部分十倍赔偿金即1740元,并退还9000元购买费用,但小勇应向老陈返还剩余的海参。 对此,大家有什么想说的呢? 法律本就是生活的一部分,多看看、多学习,总归是有好处的,欢迎关注我,带你一起从案例中学习法律知识。
厦门,一游客在鼓浪屿豪掷9000元买6斤海参,却当场带走仅2斤,余货直寄老家。半
洋仔说法
2025-07-31 17: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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