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女子在KTV上厕所,突然,一陌生男子醉醺醺的闯进来,女子惊恐万分让他离开,可男子不走,女子大声呼救,一路人听到急忙跑来,拖拽男子离开,不料,男子摔倒磕到头,受了伤,住了8天院,花了2300多,事后,男子将路人告上法院,索赔1.1万余元,法院一审、二审,这样判了。 7月30日极目新闻报道了一件路见不平拔刀相助,却导致他人受伤,被人告上法院索赔的案例,那么,该不该赔偿呢? 2024年10月2日晚上10点多,李女士在KTV唱歌,期间,她去了女厕所。 而另一边,46岁的潘某也在KTV唱歌,喝酒,可能喝得有点多,他有些憋的慌,便晃晃悠悠的去找厕所。 潘某醉醺醺的,脑子也不灵光了,迷迷糊糊的走进了女厕所。 好巧不巧,李女士正在如厕,看到一陌生男子,一身酒气,闯了进来,不禁惊恐万分,警告他快点离开。 而这时的潘某也不知怎么想的,按理说,他被李女士警告后应该马上离开,但是,他没有走,还和李女士发生了争执。 李女士本就在最脆弱的时候,这醉酒男子又不离开,她非常害怕,不怕一万就怕万一,她吓得大声呼救,尖叫声音异常。 而就在这关键时刻,同在KTV路过的杨某听到了李女士的求救声音,反应也快,急忙跑到女厕所,想看看到底是怎么回事? 这一看,潘某一个大老爷们儿堂而皇之站在人家女厕,给女子吓得不知所措,杨某便拉着潘某准备离开。 可是,潘某喝了酒,神志不清,哪里肯听话,杨某一看顾不得了,硬是直接给潘某连拖带拽离开。 不料,杨某拖拽潘某的时候,因为潘某喝醉了,腿脚也不听使唤,不慎摔倒,磕了头,受了伤。 之后,潘某在医院住了8天,花了2300多块钱。 然而,潘某没有意识到自己的做法给李女士带来多大的心理阴影,反而,觉得杨某多管闲事,非拖走自己,导致自己头部受伤,住院花钱,简直亏大了,他越想越气,竟将杨某告上法院。 潘某要求杨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1.1万余元。 杨某怎么也没想到,那晚好心帮助李女士,也算路见不平伸手相助了,却被潘某起诉索要赔偿。 1、此事中,潘某确实去了女厕,惊扰了正在上厕所的李女士,不仅违背公序良俗,还侵犯了李女士的隐私权。 潘某醉酒后误入女厕所,这一行为侵犯了李女士的隐私权。 《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女厕所属于私密空间,李女士在如厕时,潘某突然闯入,并未主动在第一时间离开,还与李女士发生争执。 同时,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过量饮酒可能导致意识不清,仍放任自身行为,在喝酒后还有意识的情况下,忽视卫生间明显性别区分字样的门帘进入女卫生间,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 另外,潘某作为男人误闯女厕后,没有主动离开,也违背公序良俗。 一审法院认为,杨某把潘某从女厕拖走,属于紧急避险的行为,因此,驳回潘某的全部诉求。 潘某不服,提起上诉。 2、杨某并不是故意导致潘某受伤的,要承担赔偿责任吗?二审会怎么判定呢? 第一,。杨某发现潘某误闯女厕后,情急之下将潘某强制拖拽走,过程中,导致潘某头部受伤,但是,没有证据证明杨某故意或者过度拖拽潘某。 第二,潘某摔倒头部受伤,有一部分是因为醉酒导致肢体不协调,属于不可预见的意外。 所以,一审认为杨某不存在过错,不构成侵权。 第三,二审认为,一审认为杨某行为属于紧急避险适用不当,杨某的行为主要是针对潘某的不法侵害行为采取的防卫措施。 在本事件中,杨某将潘某拽离女厕所的行为,是为了制止潘某对李女士隐私权的侵害,更符合制止不法侵害的范畴。 在当时紧急情况下,杨某需要迅速将潘某带离以消除对李女士的侵害,拖拽是较为直接有效的手段。 并且,没有证据表明杨某存在故意或过度暴力行为,所以杨某的行为具有正当性,可参照正当防卫的精神,在民事侵权层面不构成过错,因此,杨某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潘某上诉,维持原判。 3、有人说,潘某应考虑在醉酒的情况下,如果杨某不把他拖出去,说不定会犯更大的错误。 潘某醉酒误入女厕,女子大声呼救此时男子虽头脑不清醒,但男人应当有潜意思的行为,发现误入后,应该立马离开,再说,醉酒更不能当作胡作非为的任何借口。 也有人说,支持法院判决。杨某是在李女士呼救后,才出手将醉酒潘某从女厕所将他拖开,因潘某不配合才导致跌倒受伤,责任完全在潘某自己。 如果在李某呼救时,杨某没听到呼救的话,潘某趁醉酒之意,可能要进女厕所里方便,或要做点别的,说不定李女士可能要受到伤害。 杨某属于正义之举,避免了一次女性可能受到伤害的危险,也挽救了潘某的不当行为,潘某应感谢杨某才对。 你怎么看呢? 关注@福康说法 从日常点滴学法律,生活安稳更有底
“这哥们是个狠人!”2024年,江苏一男子在化工厂里上夜班,看管焚化炉时,因为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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