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图书馆风波历时两年,2025年7月25日一审落槌:法院认定肖某某不构成对杨某的性骚扰,驳回杨某的全部诉讼请求。结合《民法典》,可从两方面作简短评析。 一、肖某某为何不构成侵权 《民法典》第1010条把性骚扰界定为“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与性有关的骚扰”,其核心是“针对性”与“性意图”。 法院查明: 1. 行为外观上,肖某某系抓挠湿疹而非自慰,有医院病历、专家意见佐证; 2. 场景开放,两人两小时无交流,无法证明行为指向杨某; 3. 缺乏性暗示或强迫。 故不符合性骚扰构成要件,也不存在一般人格权侵害,肖某某不承担侵权责任。 二、杨某对肖某某是否侵权,如侵权,应承担什么责任? 1. 名誉权 杨某在事实未定时发布10万+阅读量的网帖,使用了“性骚扰”“下流”等定性词汇,并披露肖某某的学院、专业、辅导员等可识别信息,引发网暴。 《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禁止侮辱、诽谤。杨某的言辞及信息曝光已超出合理维权边界,导致肖某某社会评价显著降低,构成名誉侵权。 2. 隐私权 肖某某的就读信息、家庭背景等属个人隐私,杨某未经同意即公开,违反了第1033条,亦构成对隐私权的侵害。 3. 精神损害赔偿 肖某某因网暴患上PTSD、自杀倾向高达80%,属“严重精神损害”。杨某作为初始信息发布者,其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相当因果关系,须依第1183条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4. 责任减轻与免除 若杨某能证明其主观上确实误认存在性骚扰,可酌情减轻赔偿数额,但不免除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责任。 5. 网络暴力连带责任 对后续转载、侮辱的网友,肖母已表示将另行起诉。依第1195条,平台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亦须就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的判决为“武大图书馆事件”划上了法律句号:肖某某在法律上清白;杨某因误读事实而维权过当,须承担名誉、隐私侵权责任,并向肖某某公开道歉、赔偿精神损失。
武汉大学图书馆风波历时两年,2025年7月25日一审落槌:法院认定肖某某不构成对
敬康之
2025-07-31 13: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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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
她坦白是故意的,不存在维权过当,肖母可以诬告陷害罪起诉,也可以诽谤罪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