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凯馨告黑了,之前网友诽谤李凯馨发布不当言论,后来被证实是前助理“鱼了个鲸_”恶意剪辑合成的。 因为这事,李凯馨工作室报警并起诉前助理,法院判李凯馨胜诉,但还是避不开众多网友莫须有的谩骂和造谣。 明星虽然是明星,但明星和人一样拥有名誉权,遇到一些不公现象时,社会层面应该做出哪些改变呢? (一)完善网络名誉权法律体系,构建健全法治环境 细化《民法典》名誉权规则:首要任务是深化《民法典》中关于名誉权的具体规定。 需清晰界定网络媒体和用户行使言论自由的边界,针对不同侵权主体(如普通网民、自媒体、平台)设定差异化的责任标准。 应以“过错”为核心认定原则,明确区分行为人主观恶意程度、是否涉及商业目的等情形,避免规则模糊。 对何种网络行为构成侵权做出更具体、可操作的界定。 值得注意的是,对侵权标准的严格化界定本身也是对明星权利的一种必要约束。 例如微博营销号“温如也”多次被告,多次道歉但依旧不断造谣,拒不悔改,那就属于主观恶意程度。 强化网络侵权的救济措施:网络侵权依托于平台,损害结果在公开舆情中快速扩散。 司法实践中需充分考虑这一特性,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灵活适用救济手段。 针对网络场景,“停止侵害、消除影响”的首要载体应是网络本身。 可要求侵权人通过原传播渠道(如社交平台)公开道歉并显著展示(如置顶),允许转发以最大限度恢复受损名誉。 经济赔偿标准需结合侵权信息的传播广度、危害程度科学设定,形成有威慑力的赔偿区间,同时严格限定赔偿适用条件,在保护明星名誉权与保障公民言论自由之间取得平衡。 如肖战告黑成功,论不同的侵权和伤害程度,被告需赔偿1000-10000不等。 推行网络发言实名制:网络匿名性虽为用户提供安全感,但也易滋生侥幸心理和极端言论,使平台沦为恶意宣泄的场所。 实施实名制能有效破除匿名“保护伞”,增强身份可追溯性,对潜在侵权者形成心理震慑,从源头上遏制侵权行为。 优化政府监管职能配置:当前网络监管存在部门职能交叉或空白,亟需明确划分各部门权责。 例如,实名制管理可由专门部门负责,用户及从业者的资质审核与监管。 涉及网络名誉侵权的违法行为,可由属地公安机关与互联网法院协同处理,形成合力。 知名影视明星吴越就曾发微博表示,“坐等网络实名制”。 (二)构建网络行业自律管理体系 借鉴国际经验,建立自律组织:可参考英国模式,培育类似“互联网观察基金会”(IWF)、“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协会”(ISPA)等由行业主导的自律机构。 这类组织的核心在于,引导网络服务提供商切实承担“守门人”责任,主动过滤、审查网络谣言、非法信息(如儿童色情)等有害内容。 同时,应面向公众普及网络安全与媒介素养知识。 提升行业主体自律意识:自律机制建立的基础是网络平台、相关机构及用户共同提升责任意识。 各方需明确自身角色定位与社会责任,在配合政府监管的同时,加强自我约束和内部管理。 网友不要觉得微博不用实名,就认为自己可以随意冲浪,可以发布一些诽谤、污蔑、辱骂性言论,实际上,即使网友不带大名发布有关明星的不当言论,只要指代性明确,就容易被告。 例如:在朱一龙与豆瓣用户“枫林晚”的名誉权纠纷中,被告发表了虽未直接点名,但具侮辱性的评论。 经二审,法院判定此类缺乏事实支撑的诽谤性言论,不在公众人物应容忍的范围内,支持了原告要求公开道歉及赔偿的诉求。 另一起赵丽颖诉B站用户“诡*言”案中,被告制作传播带有影射攻击性质的剪辑视频,法院判决其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8万元。 强调预防性价值:相较于事后的法律惩处,行业自律更具预防性。 它能潜移默化地在行业内植入责任伦理,提升从业者素养,从源头上减少侵权发生,并有效分担司法机关的工作压力。 综上所述,大家还是应该理性追星,切勿随意抹黑、辱骂、诽谤、造谣不属实的内容。
李凯馨告黑了,之前网友诽谤李凯馨发布不当言论,后来被证实是前助理“鱼了个鲸_”恶
全能娱乐橘
2025-07-30 19:21:43
0
阅读: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