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惜文字》 文昌帝君亵字罪律二十九条(三) 第十九条、掩昧敬字纸功德者,十罪,不得吉祥。 第二十条、女眷以字纸书夹鞋样,男子不禁止者,十罪,不得吉祥。 第二十一 条、妇女绣字于荷包、香袋、扇插、枕头上,不行禁谕,及系带于腰间,枕卧亵污者,五罪,得晕眩拘挛疾。 第二十二条、亲笔乱写,抛散不顾,及旋写旋抹者,五罪,足生毒疮。 第二十三条、以字纸扇书启插鞋袜者,五罪,足生毒疮。 第二十四条、以字号写器物上,致人坐践者,四罪,家店不祥。 第二十五条、以不净手检阅经书者,三罪,生叉指疮。 第二十六条、以字砖垫路者,三罪,行事不顺遂。 第二十七条、于地上画字者,三罪,多遇险阻。 第二十八条、剜裁字迹者,一罪,多受惊。 第二十九条、以字纸褙神像,拾纳墙壁内者,一罪,虽有别功不录。 摘自《敬惜文字》
明朝中期,江西有个寺庙以“求子灵验”闻名,妇人只需在“子孙堂”独住一宿,十有八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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