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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案不同判: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属但未过户,能否对抗外部债权人

在日常法律实践中,夫妻离婚时通过协议约定共有房产归属但未及时办理过户登记的情况十分常见。然而,当一方对外负债且无力偿还时
在日常法律实践中,夫妻离婚时通过协议约定共有房产归属但未及时办理过户登记的情况十分常见。然而,当一方对外负债且无力偿还时,这套房产能否被执行以偿还债务?近期,北京市荣丰律师事务所主任、法媒汇负责人屈新峰律师结合最高法两起典型案例进行了深度解析,为当事人提供了有利的法律指引。

屈新峰律师

两起最高法案例:同案不同判?

案例一:(2017)最高法民申3915号最高院在该案中明确认定,虽然房产购买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并登记在一方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使双方离婚并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房产归女方所有,但因未办理不动产物权转让登记,物权转让不发生效力,涉案房产仍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屈新峰律师指出:“这个判决严格遵循了《物权法》及《民法典》中关于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主义’的原则,即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这符合公众对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普遍认知,也维护了物权公示公信原则。”

案例二:(2021)最高法民申7090号该案中,最高院则认为,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屋归儿子所有,虽不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但因具有生活保障功能,儿子享有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至其名下的请求权。该请求权早于债权人对夫妻一方形成的金钱债权,且具有特定指向性,故应优先于普通金钱债权受到保护。

律师观点:如何理解与适用?

屈新峰律师分析认为:“从法律逻辑上看,案例一更为严谨,坚持了物权变动的登记生效原则,符合《民法典》的基本法理。而案例二则更侧重于实质公平和权益保护,尤其强化了对未成年子女权益的保障。”

他进一步解释道,案例二中所谓的“物权变更请求权”本质上仍是一种债权,而非物权。在没有完成过户登记的情况下,该权利原则上不应优先于其他债权。但最高法基于“生活保障功能”和子女权益保护的特殊性,作出了有利于子女的裁决,这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结合。

对当事人的有利指引与风险提示

屈新峰律师从利于当事人的角度提出以下建议:

尽快完成物权登记“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属后,应第一时间办理过户登记,避免未来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只有完成登记,才能从根本上确立物权效力,对抗外部债权人。”

明确权利性质与顺位“如果尚未办理登记,一方对外负债,另一方或子女可依据离婚协议提出执行异议,但需充分证明该请求权早于外部债权形成,且具有特定生活保障功能。”

债权人应审慎核查资产“对于债权人来说,不能仅凭不动产登记信息就轻信债务人的还款能力。应全面调查资产的实际权属状况,包括是否存在离婚协议等潜在权利主张。”

典型案例背后的司法价值取向

屈新峰律师总结道:“最高法两起案例看似冲突,实则反映了司法在不同价值之间的权衡。案例一强调物权制度的稳定性和交易安全,案例二则更关注弱势群体的生存权益。当事人应意识到,法律并非机械适用条文,而是综合考量案件具体情况、权益形成时间、权利性质以及公共利益等因素作出的裁判。”

他最后提醒,在类似纠纷中,当事人应积极寻求专业法律意见,准确把握司法实践的最新动向,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