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权利亦是父母的义务。在离婚过程中,夫妻双方在抚养子女问题上无法达成一致时,就会产生争夺抚养权的情况。那么法院在判决抚养权时通常会考虑什么因素呢?
案件回顾
徐某与姜某在浙江相识,于2021年8月登记结婚;于2021年11月生育婚生子。2023年7月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分居生活至今,婚生子现随徐某生活。2024年2月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双方离婚并要求婚生子由原告徐某抚养。姜某同意离婚但其认为其徐某经济能力弱于他,他能给婚生子更好的生活条件,双方对抚养权问题产生争执。
法院审理
经审理,法院认为,徐某与姜某双方均同意离婚,对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婚生子现年2周岁,因姜某一直为了家庭经济收入陪同孩子时间较少,孩子从出生至今的日常生活基本由徐某照料、看护,且一直同徐某共同生活,变更生活环境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因此,法院判决婚生子由徐某抚养。
案件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三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本案中,婚生子尚不满三周岁,自出生起主要由徐某看护,且原告徐某提交了证明具有经济能力抚养孩子的证据。法院考虑到徐某随婚生子生活时间较长,更了解其生活习惯,骤然改变生活环境明显对其不利,故判决婚生子由徐某抚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