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老伯骑电动车载着同事去办健康证,途中却遭遇了车祸。同事受伤严重,老伯倒没

心向白云边 2025-07-27 00:04:14

上海,一老伯骑电动车载着同事去办健康证,途中却遭遇了车祸。同事受伤严重,老伯倒没什么事。交警认定老伯负事故主要责任,同事没有责任。可谁知同事竟然把老伯给告了,要求老伯赔偿医疗费。老伯对此感到十分无语,是同事求着要搭车的,凭什么要赔这么多? 近日,华商网发布了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报道了一则案例。据悉,上海老伯黎某与张阿姨是同一家公司的保洁员,二人还是老乡,所以平日里都是互帮互助,关系处得还不错。 事发当天早上,张阿姨和黎某工作完成后,突然接到公司的通知,要求她尽快办理健康证,说上级要查。 张阿姨顿时急了,她一时间不知道该怎么办。这时黎某正好从身边路过,张阿姨便叫住了黎某,想让黎某带自己去办下健康证。 黎某这人实在,一听是张阿姨有事相求,二话不说就答应了,也没跟公司请假,两人就匆匆骑着电动车出发了。 当他们行驶到一个路口时,黎某眼看着交通信号灯快变了,便加速要闯过去。可是就在他们刚过线时,信号灯变成了红色。 然而黎某并未停下来,他还是直接冲了过去,结果与一辆正常行驶的小轿车撞在了一起。这一撞,后果不堪设想。 黎某和张阿姨都受了不同程度的伤,张阿姨更是伤得不轻,腰椎、胸椎等多处骨折,躺在地上痛苦地呻吟着,电动车也被撞得面目全非。 交警到达现场后仔细勘察了一下,发现黎某违反了交通信号灯,还违法载人,所以承担主要责任,而小轿车司机吴女士未注意观察,承担次要责任,张阿姨没有责任。 张阿姨受伤后,工作都被耽搁了,而保险公司这边始终未予以赔偿。无奈之下,张阿姨就将保险公司、吴女士、公司以及黎某一并告上了法院。 张阿姨状告吴女士和保险公司,是因为吴女士承担了次要责任,这属于有理有据。 张阿姨状告黎某和公司,是因为都怪公司催得紧,才导致张阿姨和黎某急急忙忙去办健康证。而黎某明知交通信号灯变成了红色,仍选择闯红灯,其存在过错。 但黎某和公司却不服了,黎某认为自己是好意施惠行为,是张阿姨求着他一起去办健康证的。 公司则认为,办健康证虽然是公司要求的,但并未要求张阿姨在工作时间去办,而且张阿姨都没有请假。更何况,张阿姨受伤完全是黎某没有遵守交通规则所致,所以公司不该担责。 那法院会怎么判?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 1、根据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吴女士承担次要责任,张阿姨无责。既然如此,吴女士以及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张阿姨的损失。至于超出部分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40%的赔偿责任。 2、黎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法院认为黎某应当承担60%的赔偿责任。 3、公司并无过错,无需承担责任。 对此,吴女士和公司都没有意义,而黎某却表示有意见,认为自己是帮助了张阿姨,所以不该赔偿。 二审法院认为: 黎某的行为的确是好意施惠,对于这种行为应当予以鼓励。但是在好意施惠的过程中,如果行为人存在过错,且该过错导致了受害人受到损伤的,那么行为人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到本案,黎某明知电动车只能搭载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但他却载着张阿姨上路,该行为已经违反了交通规则。 而黎某明知交通信号灯已经变成红灯,还一意孤行闯红灯,该行为同样存在过错。 《民法典》第1217条规定,非营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车辆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车辆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本案中,黎某很明显就是故意违法,所以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不过,张阿姨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理应知道电动车不能搭乘12周岁以上的人,可她仍选择让黎某骑车带她去办健康证。 从这一点来看,恰恰说明了张阿姨缺乏安全意识,其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 最终,二审法院对一审进行了改判,增加了由张阿姨自担10%的责任。 对此,您怎么看?#头号创作者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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