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1日,据潇湘晨报报道,2021年1月,女子小李在上海务工期间,偶然结识了男子小华,同在异地他乡,两人惺惺相惜,很快就开始识相恋,确定了恋爱关系。 此时,小李并没有与丈夫离婚,她悄悄隐瞒这一事实,这才和小华顺利步入爱河。 恋爱期间,两人多次发生关系,小李也顺利怀孕。看到女友怀孕,小华也愿意对她负责,二人把婚嫁事宜提上日程。 可能是看到女方怀孕急于结婚,小华父母对于彩礼一事说什么也不愿松口,这让小李非常气愤。 就在彩礼争执不下时,小华偶然得知小李隐瞒婚姻的事实,这让小华彻底没有了商量的余地。 2022年2月,怀孕数月的小李,终究还是因为彩礼和隐瞒婚姻的情况,和男友小华闹到了不可开交的地步,两人选择分手。 分手后,小李为了不被男友拿捏,一气之下来到医院,直接做了引产手术,免得留下后患。 做完手术后,小李觉得怀孕流产遭了这么大的罪,必须要男友小华给点补偿,于是提起诉讼,要求小华赔偿她各项损失5.3万元。 小李表示,怀孕期间,眼看着肚子一天天大起来,小华就是不愿意负责,无论她怎么催促询问小华,小华依旧毫无结婚的想法。 小华不认可小李的说法。他认为,女友小李能背着他隐瞒婚姻,他严重怀疑小李怀的孩子到底是不是他的,不能稀里糊涂的当个接 盘 侠。 小华表示,要他负责也可以,但要做亲子鉴定,只要证明孩子是他的,他才愿意承担这份责任。 但此时孩子已经引产,无法进行亲子鉴定,双反各执一词,都觉得自己委屈。 唯一的证据没有了,双方各执一词,法院到底会如何判决呢? 首先,小李隐瞒婚姻存在一定的过错,但不完全免除小华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186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小李隐瞒已婚的事实,违背诚信原则,可能构成恋爱关系中的欺诈,但这一行为在法律上主要属于道德范畴,并没有直接违反禁止性规定。 其次,亲子关系无法鉴定时,到底该如何认定双方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9条规定:父或母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如共同生活证明、经济支持记录等,另一方无相反证据又拒绝亲子鉴定的,可推定亲子关系成立。 小李需初步证明怀孕与小华存在因果关系。法院结合双方恋爱关系、怀孕时间、小华曾对怀孕表示认可等事实,认定“高度可能性”,满足了初步举证要求。 小华认为,尽管胎儿已引产无法鉴定,但小华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小李与其他异性存在密切关系,仅以“怀疑”抗辩不足以推翻法院对亲子关系可能性的认定。 司法实践中,对于亲子关系争议,若被告拒绝配合鉴定且原告已初步举证,法院倾向于保护弱势方权益,防止被告以技术障碍逃避责任。 综上,法院审理认为,民事举证只要求高度盖然性即可,结合在案证据,小华对小李怀孕的事实认可,而且小李引产和小华的不负责任之间存在高度可能性。 最终,法院根据人身损害标准计算,判决小华赔偿小李6259.59元。 对于此事,大家有什么看法呢? 关注@蜜蜂说法 ,多学法律少吃亏。
7月21日,据潇湘晨报报道,2021年1月,女子小李在上海务工期间,偶然结识了男
万象快报侠
2025-07-24 16:1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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