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出正常生理需求!江苏一男子找到一份1万月薪的工作,可老板却发现这人经常去卫生间。忍无可忍的公司最终“以擅自离岗”将其解雇,男子不服将公司诉至法院,法官看着公司的视频证据傻眼了:小伙上厕所最短31分钟,最长3小时5分钟,每天在上厕所时间最短1小时22分,最长6小时21分! 员工刘某在2023年2月的工作日里,频繁进出卫生间,单次停留时间最短31分钟,最长竟达6小时以上,平均每天要在里面耗掉1到6个小时。 这样的时长,早已不是正常生理需求能解释的范畴。 刘某在这家公司待了8年,从普通员工做到负责厂区检查的主管,月薪过万,工作不算繁重。 按说这样的待遇值得珍惜,但他似乎觉得工作枯燥,又怕在厂区玩手机被监控拍到,便把卫生间当成了“避风港”。 监控清晰地拍到,他在里面刷短视频、打游戏,那些本应用来巡检的时间,全耗在了这些与工作无关的事上。 公司很快发现了异常。 别的员工找不到他时,十有八九是在卫生间;同事们私下议论,说他拿着高薪却“摸鱼”,对埋头干活的人实在不公平。 公司的《考勤、假期管理制度》里写得明白:未经允许擅离岗位1到2小时算旷工半天,2小时以上算旷工1天,月累计旷工3天就属严重违纪,可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这些制度早就公示在公司网站,刘某也确认过已阅读。 2023年2月23日,公司统计出刘某这个月的“如厕时长”已累计相当于旷工6天,当即以“擅自离岗、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辞退了他。 刘某却不乐意了,他觉得上厕所是个人生理需求,公司凭这个解雇自己不合规矩,一纸诉状告到法院,要求赔偿20万元。 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刘某引用《劳动合同法》第46条,说员工正常生理需求不该成为解雇理由,公司没明确规定上厕所的时长,自己不该受罚。 公司则拿出监控录像反驳,说他的行为根本不是“正常需求”,而是借如厕之名逃避工作,已经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39条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可解除合同”的条款。 法官比对证据后,驳回了刘某的诉求。 判决里写得清楚:每天在卫生间待3到6小时,远远超出合理范围;刘某又拿不出证据证明这些时间是为了工作,结合公司制度,认定他属于旷工。 这事传开后,网友们议论纷纷。 有人说“拿着一万块工资,一天上班8小时,倒有一半时间在厕所,换谁也受不了”; 也有人觉得“公司没反过来要他赔偿误工损失,已经够客气了”。 其实类似的事之前也发生过: 2018年有员工频繁躲进洗手间被辞退,索赔败诉; 2020年有人上班长时间玩手机被解雇,不仅没拿到赔偿,还得赔公司钱。 上班时间上厕所本是再正常不过的事,但凡事总得有个度。 公司有制度约束,法律也保护企业合理的管理权,这种情况下被辞退,真怨不得别人。 那么你们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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