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女子到医院进行入职体检,在露出上半身的情况下,一护士带看病人闯入,将女

清歌畅 2025-07-19 15:12:44

广东广州,女子到医院进行入职体检,在露出上半身的情况下,一护士带看病人闯入,将女子看个精光。事后护士道歉说是因为有患者需检查,女子并不认可道歉理由,拍下工牌投诉,并在购买入职体检的平台上给出差评,并将经历发布到社交平台上,引发热议。次日医院对涉事护士进行通报批评,并要赔偿女子68元。女子没有接受赔偿,反而对因自己的投诉而导致护士受到通报于心不忍:因为几分钟的屈辱让护士受到通报批评值得吗? 毛女士新找了个工作,公司入职需要带着体检报告前往。毛女士想着反正是应付入职,索性就在美团购买了一个价值179.45元的入职体检。 购买成功后,毛女士在 7月13日前往私立医院进行入职体检的检查。前面的检查都很顺利,等到要进行心电图检查的时候却出现了问题。 毛女士进入检查室后,按照医生要求将上半身的衣物撩至胸口,上半身是处于裸 露的状态。 在医生还没开始进行检查前,突然闯进来一个护士,身后还站着一个人。护士看了毛女士一眼,然后就带着身后的人走了出去。 当时两个人四目相对,毛女士根本无法做出任何反应。护士退出去后,检查的工作人员注意到毛女士的心率受到情绪影响有了波动,就让她多躺了5分钟调整状态。 毛女士躺在检查床上,心情却久久不能平静,但为了检查能够继续,一边流着眼泪一边内心告诉自己要平静下来。 待检查完毕后,毛女士赶紧穿好衣服找了出去。因找不到刚才那个护士,只能去询问前台怎么回事? 前台护士表示已经对那名护士进行了劝阻,但她执意闯入。 后来毛女士找到了那名闯门的护士,那名护士给出的道歉理由是有患者需检查,仅此而已。 毛女士听完都懵了,这算是什么理由,当下就拍下护士工牌进行了投诉。 离开医院后,毛女士反手就在美团上对购买的入职体检给出了差评。 7月14日,医院联系到了毛女士,表示已经对涉事护士以及科室进行了通报批评,并将通报发给了毛女士。 医院还提出要赔偿 68元,但是毛女士没接受,她希望医院能发一封道歉信。 毛女士这股子气是撒出去了,心情平静后看了眼医院的通报,涉事护士扣发当月绩效奖金30%,并要重新进行考核。部门主任扣发绩效奖金500元,并制定整改方案。 毛女士看着通报内容有些于心不忍,她反问自己:因为几分钟的屈辱让护士受到通报批评值得吗? 因毛女士将经历发布到社交平台上,引发热议,她不想医院是迫于舆情压力才对涉事护士进行了严重处罚,这样她心里很过意不去。 但是医院本来就应该加强岗位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给患者一个良好的就医环境,让患者体验专业的医疗服务。 毛女士只是希望医院能够更加重视患者的隐私保护,将检查流程更加规范化,给患者一个更加舒适的就诊环境。 毛女士因检查而被迫暴露隐私的情况并非个例,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首先,医院对患者负有保护其隐私的责任和义务,即便是医护人员也不应该侵犯患者的隐私。 根据《民法典》第 1226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毛女士到医院进行入职检查时,检查心电图的检查室并没有其他防护措施,只是有个帘子,门也没有进行上锁,这对于患者检查而言是很不安全的,很容易泄露个人隐私。 涉事护士身为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应该知晓保护患者的隐私权。但是她却带着患者强行问入毛女士检查的房间,已经是对毛女士隐私的一种侵犯。 毛女士可以跟医院进行协商,让医院对医护人员的侵权行为做出补偿或者是处理。 其次,毛女士也可以保留对医院侵权行为的诉讼权利。 根据《民法典》188 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虽然医院已经对毛女士的遭遇进行了处理,但若是毛女士因这件事导致其他身体或者是心理上的不适,在3年内同样可以追究医院的侵权行为,要求医院对侵权进行赔偿。 毛女士并不是得理不饶人,她也只是希望医院能够因为这件事加强医护的职业素质培养以及培训,这样才能方便更多患者进行就医。 你们觉得毛女士的做法欠妥么?当你们面对这种情况的时候又是如何处理的呢? #女子赤裸上半身检查时遭护士闯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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