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静安有个男子去要账,女子提出“发生关系抵债务”,男子同意还减免了1000元。

逸尘凌虚风 2025-07-16 15:23:30

上海静安有个男子去要账,女子提出“发生关系抵债务”,男子同意还减免了1000元。后来男子被举报,民警没抓现行但认定他“嫖娼”,处十日行政拘留。 上海静安区一男子之前把钱借给一名女子,到了约定还钱时,女子一直拖着没兑现。男子催了好几回没结果,就直接去女子租的房子里上门要账。 到出租屋后,男子跟女子说“这钱得还了”,女子回称“我现在实在拿不出现金,要不……咱俩发生关系,拿这个抵债务行不?”男子一听,心里犯起嘀咕:要是硬逼着女子还钱,怕她真掏不出;可要是答应这办法,虽说事儿有点膈应,但好歹能收回部分欠款。思来想去,男子点头同意了,还主动说“那我给你少要1000块”。 结果这事儿后来被人举报了(具体谁举报的没明说,有人猜是邻居听到动静,也有人猜是其他原因)。民警接到举报后立刻介入调查,虽说没抓到现行,但民警调取了双方聊天记录,还查到男子确实给女子减免了1000元债务的凭证,再分别询问两人当时的对话、行为,最终认定男子属于“嫖娼”,对他作出十日行政拘留的处罚。 男子接到处罚通知后,觉得自己“冤透了”——他逢人就说:“我去那儿纯是要账的,哪想过嫖娼?而且我又没给她现金,怎能算嫖娼?”为讨说法,他找了律师,把公安机关告上法院,要求撤销处罚。 法院开庭时,双方激烈争辩:男子律师强调“当事人主观没嫖娼意图,只是普通债务纠纷,不该算嫖娼”;公安方则拿出聊天记录、债务减免证明等证据,直言“这明显是用性服务换债务减免,就是嫖娼”。 法官听完双方陈述、看完证据后解释:“嫖娼不是只有给现金才算。这起事件里,女子用‘发生关系’少还1000元,属于‘财产利益增加’;男子用‘同意发生关系’减免1000元债务,相当于‘用性服务换债权优惠’。这种非货币的利益交换,和‘给现金买性服务’本质一样,都属于‘以利益换性服务’,所以法律上认定为嫖娼没问题。而且公安机关调查时流程合法、事实清晰。” 最终,法院驳回男子全部诉求,维持原处罚决定。 这件事在网上传开后,网友讨论得挺热闹,看法也分成好几派,吵得还挺凶。 有不少人觉得法院判得没毛病,“这就是嫖娼啊,换了个形式而已”。他们说:“别看没给现金,那减免的1000块钱就是‘嫖资’啊!女的少还钱,男的用‘服务’换了优惠,这不就是明晃晃的交易吗?要是这种都不算,那以后想嫖娼的人都用‘抵账’‘换东西’来遮掩,法律不就成摆设了?” 还有人补了句:“不管啥方式,只要是用好处换性服务,就该按规矩来,不然底线不就没了?” 但反对的声音也不少,好多人替那男的喊冤。“他本来是去要账的啊,是女的自己提的主意,他可能就是急着要钱,一时糊涂答应了,怎么就成嫖娼了?” 有人觉得处罚太重:“又不是主动找小姐,是债主被逼得没办法了,这性质能一样吗?” 还有人纠结“没抓现行”这点:“连当场都没抓到,就靠嘴说和个债务减免,凭什么认定是嫖娼?万一女的事后反悔故意坑人呢?” 也有网友扯到了“男女双方责任”上。“女的主动提这种事,就没啥责任吗?光罚男的?” 有人觉得这事里双方都不占理,“一个敢提,一个敢接,俩人为了钱和那点事,把规矩都抛了,现在闹成这样,也算自找的”。 更多人是被“嫖娼还能这么算”惊到了,“以前以为只有给现金才算,现在才知道抵账、换东西也算?那以后借钱、做生意什么的的,可得离这种‘交换’远点儿,一不小心就踩雷了”。 总之,吵来吵去,核心还是在争“没现金交易算不算嫖娼”“主观意图要不要算”,有人觉得法律就得抠细节讲本质,有人觉得得看实际情境别太死板,到现在也没个统一说法。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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