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镇江,一名女子进入某单位实习,说好实习期不要工资,然而三个月的实习期过后,女子却反悔了,她要求单位给她补发2倍工资以及其他的费用共计2万元整。 据纵览新闻7月12日报道,小朱托人来到某单位进行实习。之前谈好了转正后才发工资,然而在实习了三个月以后,小朱便要求单位把之前的费用全部补发并赔偿2倍工资,单位不同意,她便将单位告上了法庭。 任某是某单位的老总,这一天他突然接到接到一个电话,对方是他的一个熟人,熟人表示他有一个朋友家的孩子想要实习。 最近这孩子打算找工作,但是又没有什么经验,所以找不到工作,想要到任某的单位来实习一段时间。任某本来不想答应的,自己单位并不缺人,近日也没有招人计划。 但是这个熟人也算是自己的一个朋友,既然他已经开口,那么任某也不好意思拒绝,于是就答应了让这个没有工作经验的孩子来实习。 这个孩子就是小朱,能得到一个实习的机会,小朱也是十分高兴。对于年轻人来说,工作经验才是最重要的,所以小朱也不在乎工资什么的。 就这样,小朱就成了任某单位的一名实习生。因为小朱才刚刚走上社会,到单位实习,所以任某对她的管理也比较轻松。 但是考虑到小朱要在工作中得到实践,任某也会给她安排一些比较对口的工作来让她上手操作。就这样,小朱在单位一实习就是三个月。 三个月的实习期过了以后,小朱向任某表示,自己对单位的文化,制度等都比较认可,愿意留下来成为正式员工。 于是在实习期过了后,双方就转正以后的工资等细节问题进行了一番讨论,双方敲定了一些细节,这一场谈话总体来说还是比较愉快的。 然而让任某没有想到的是,在月底发工资时,小朱却突然找到他,要求和她就工资的再来详细谈一谈。 原来,小朱要求单位要给她补发三个月实习的工资。并且她还认为,她自己在实习期间,单位没有和她签订劳动合同,因此要给予双倍工资的补偿。 再加上其他杂七杂八的费用,小朱向任某提出了一共需要补偿她2万元的要求。听完小朱的话,任某简直惊呆了。 当初是小朱自己说的,实习期间不要工资的。怎么到现在又出尔反尔了呢?不是任某出不起这钱,而是他觉得小朱不守规定。 小朱见任某不答应,不发实习期间的工资,她更加生气了,她甚至提出,自己在实习期间时,单位也没有跟她签订劳动合同。 小朱认为,这她要是告的话,一告一个准。现在小朱也不告单位了,只要单位给她实习期间2倍工资的补偿,还有一些其他的费用,加起来共计2万元钱,小朱就不起诉单位了。 小朱的话让任某感到吃惊,他还没有想到小朱会有这样的想法,他自认为自己并没有做错什么事情,于是就告诉小朱,让她直接去起诉自己的单位好了。 那么,小朱想要单位补发自己实习期间的工资以及两倍工资的补偿要求,法院是否会支持呢? 1、《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同时,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在本案中,法院认为小朱来到任某单位进行学习时,她没有固定的考勤记录,双方之间并没有明确规定对方的权利和义务。 并且,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应当要遵循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但是小朱来到任某单位时,明确表明自己是学习的,并没有提出要签订劳动合同。 根据以上的内容,法院认定小朱在实习期间和任某的单位是不存在劳动关系的,那么不签订劳动合同也是合情合理。 2、《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在小朱来到任某单位准备实习时,曾经口头和任某约定在实习期间不要工资,那么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这其实就是口头形式的合同。 任某没有发给小朱实习期的工资,这样的行为是完全符合当时双方订立的口头合同的,符合民法典的规定。 3、《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小朱在实习期间并没有提出要和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任某无需向小朱支付她实习期间的2倍工资赔偿。 并且小朱在任某的单位正式工作刚刚一个月,任某并未超过一个月没有跟小猪签订劳动合同,因此任某无需向小朱支付10月份的两倍工资的赔偿。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驳回了小朱的诉求,判令任某的单位需要向小朱支付10月份的工资2490元。 那么,你认为小朱的要求是否合理?
作为一个hr,劝大家清醒点,仲裁可以,但是真没必要仲裁了,法院判你赢了,你就赶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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