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女子在景区玩漂流时,手机不慎掉进河里,一村民打捞出来后,开口管她要15

青一说 2025-07-12 16:13:59

浙江杭州,女子在景区玩漂流时,手机不慎掉进河里,一村民打捞出来后,开口管她要1500元“辛苦费”,女子不肯给,村民转头就把手机又扔进河里,还撂下一句:有本事你自己捞。女子气得报警,村民被行拘7天,就在女子以为手机找不回来时,又被一大妈捞到了,女子重燃希望,结果大妈一句话,气得她再次叫来警察。

光明网报道,7月6号这天,女子和几个朋友开开心心地去一处景区玩漂流。

当时,大家正享受着玩漂流的刺激与欢乐呢,意外却突然发生了。

只见玩着玩着,在剧烈的起伏下,女子的手机“扑通”一声掉进了水里。

女子着急坏了,这手机里存着好多重要的东西呢,丢了就全没了。

她和朋友们回到景区的一个摊位上,那有一个男子告诉他们,自己把手机打捞上来了。

女子一听,开心坏了,谁知这男子接下来的话,让她的心一下子就凉了半截。

眼前这名男子,居然开口要1500元的辛苦费,还说不付钱的话没法给。

女子气坏了,觉得这费用要得也太离谱了,这哪是辛苦费?这分明就是敲诈嘛!

她就想跟这男子好好商量商量,看能不能少要点。

可这男子态度特别强硬,一点儿商量的余地都没有。双方就这么僵持着,谁也不让步。

没想到,这男子一气之下,竟然直接把手机又扔回了漂流河道里,还特别嚣张地说:有本事自己捞去!

女子气得眼泪在眼眶里直打转,她怎么也没想到会遇到这么不讲理的人。看着手机又被扔回水里,她心里那个绝望啊,感觉这手机肯定是找不回来了。

但她也没有放弃,决定自己四处寻找一下手机,可找了半天也还是没找到。

没办法,她只好选择了报警。没过多久,民警就赶到了现场,把那个扔手机的男子给带走了。

女子心里稍微松了口气,觉得至少有民警帮忙,事情应该能有个说法。

后来,这名方姓男子被行政拘留了7天。

这方某估计现在也后悔死了,本来一件小事,就因为贪心,把自己给弄进去了。

可这事儿还没完呢,就在女子以为手机找不回来的时候,一个当地的大妈又捡到了这部手机。

而这大妈,也跟女子要起了“辛苦费”。

女子本来心里就憋着一股气,可为了能拿回手机,就打算给这大妈400元。

谁知道这大妈一听,说不行,太少了,怎么着也得给800。

女子心里那个无奈啊,怎么又一个狮子大开口的。她实在是不想再这么折腾下去了,就又报了警。

民警过来后,跟这大妈好好沟通了一番,这大妈才不情不愿地把手机还给了失主。

后来,景区负责人告诉记者,说景区一直提醒游客不要带手机去漂流,容易丢失,但是一些游客压根不听劝,最后丢了手机。

附近的村民听说后,就把这当成了“生意”来做,他们专门在河道边等着,然后下河去捡游客掉落的手机,再索要报酬,要的金额从几百到1000多块都有。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村民们捡完手机再索要高额报酬的行为是否合理合法?

《民法典》第985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村民捡到游客手机后索要高额“辛苦费”,这种行为构成不当得利。

手机属于游客的合法财产,村民捡到后负有归还义务。虽然村民打捞手机可能付出一定劳动,但索要的高额费用远超合理范围,没有合法依据。

游客作为受损失方,有权依据此法条要求村民返还因不当得利获得的财物,即村民不应通过索要不合理高额费用来获取利益,而应合理协商或仅收取适当、合理的报酬。

《刑法》第270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村民捡到游客手机后,如果在游客明确索要且愿意支付合理报酬的情况下,仍以不合理高额费用为由拒不归还手机,其行为可能涉嫌侵占罪。

手机作为游客的遗忘物,村民有义务归还。当游客提出合理诉求时,村民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索要高额费用拒不交出手机,且数额达到较大标准,就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不过,侵占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需要游客自行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身权益。

总的来说,村民在景区河道捡游客手机索要报酬的行为,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

不过,也有人认为,人家帮你把手机捞上来,那也是费时费力的,要点服务费是很正常的。

既然景区告知不能携带手机,那游客一意孤行,手机掉水后,应承担打捞费用。明码标价,按手机价格的1/3。有什么纠结的?

也有人说,辛苦费适当给点没问题,狮子大开口就没意思了,意思一下双方都好。

收一点费用,我认为是可以的,但是不能太过分,否则的话就涉嫌敲诈勒索。另一边,他既然已经把手机捞上来了,那么这物品的保管权也就移交给了这个捞起人,他又重新把这东西扔了,那就是把别人的东西又扔了,损坏了,所以他要赔钱。

对于村民们的行为,你怎么看?

信源:光明网 2025-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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