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余姚,庞某的工作是网约车司机。庞某结束了一天的工作,准备把车停在自家门口。庞某在倒车的时候,谢某某骑着电动车带着两个小孩路过。庞先生看到后,就礼貌性的先停下车,打算先让对方先过去。可没想到谢某某也停车了,对着庞某的车就出口大骂,边骂边拍车牌号。
据九派新闻7月11日报道,当时,庞某关着车窗没有听清楚对方在说什么,随便回了句“关你什么事”就想着继续倒好自己的车回家吃饭。
也许就是这么一个简单的动作,在对方眼里却变了味。当晚谢某某越想越气,跑出去喝酒喝到晚上10点左右,借着酒劲跑回电城。
看着庞某的小轿车停放在那,谢某某摇摇晃晃的走过去。先是把小轿车的车胎放气,随后又把车牌两边掰到了中间,随后又逃离了现场。
庞某吃完饭休息过后,起床继续工作,下楼开车发现自己的小轿车怎么也打不起火。下车查看后,发现自己的车胎已经瘪了,又发现自己的车牌已经不知道被谁掰弯了。
庞某马上报了案,跟民警诉说了事情。
过了一段时间之后,谢某某感到不安,主动如实陈述了事实。
受害人的亲属说:“民警非常认真负责,上门为我们壮胆,让不要怕报复,有滋扰电话或怀疑其他危险,都可找他,还耐心讲解处罚对方的法律依据。
对于这个处置结果,我们接受、认同。
庞某的亲属还说:报警后,谢某某面对警方一副面孔,面对受害人一方则满不在乎。
对维权行为嗤之以鼻,态度极其恶劣,称其“只赔200块”。
庞某说,车是租的,车牌被掰、轮胎被放气,包括误工等损失,已够糟心,我们缺钱但不讹钱。
他语言轻佻,侮辱性强,扬言‘只是弄了车牌,你找警察处理去’。如果这样算了,违法成本太低。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上该如何分析呢?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可以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果情节比较严重,处罚还会加重。
目前谢某某已被行政拘留。
除了行政处罚之外,违法行为人还必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
如果双方就赔偿金额协商不成,受害人完全有权利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赔偿自己的误工费、租车费、维修费等所有合理损失。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数额标准“数额较大”通常指毁坏的财物价值在五千元以上,但具体可能因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而异,某些经济发达地区可能将标准设定为一万元以上。
数额巨大”则通常指毁坏的财物价值在五万元以上,也可能因地区差异而有所调整。
其他严重情节:包括毁坏重要物品造成严重后果、毁坏手段特别恶劣、多次毁坏公私财物、纠集多人公然毁坏公私财物、动机卑鄙企图嫁祸于人等。这些情节都会导致加重处罚。
在量刑时,法院会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是否有自首、立功等情节,以及是否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等因素。
若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法院在量刑时可能会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即赔偿因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由于谢某某是主动投案,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对其减轻处罚。
对此大家有什么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