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州,一男孩骑共享电单车过台阶时,故意撒手,让车子像“炮弹”一样飞出去摔烂,

豆莱哾 2025-07-11 15:16:18

江苏苏州,一男孩骑共享电单车过台阶时,故意撒手,让车子像“炮弹”一样飞出去摔烂,全程被监控拍个正着。物业怒了:直接宣布“以后共享单车别想进小区!”理由很硬气:这种行为太危险,必须防患未然。家长认栽,孩子闯祸弄坏车,该赔的钱我们认。但喊冤:“一个熊孩子作妖,凭啥连累大家都没车用?”   7月10日,据法治进行时报道,在某小区发生一起令人愤怒的事件。   一名未成年男孩解锁并使用了一辆共享电单车。男孩骑行该共享电单车至小区内一处台阶附近时,故意采取了一个危险动作,在骑行过台阶的瞬间,主动松手,导致车辆因失去控制而“飞出”,并最终摔落在地,造成共享电单车损坏。   整个事件过程被小区监控录像记录下来。   小区物业管理方在发现此事后,通过监控确认了男孩的故意损坏行为,并当即安排物业人员前往处理。   随后,物业公司发布向媒体表示,鉴于此类故意破坏行为的发生,为了维护小区公共秩序、保障业主安全和保护公共财物,包括共享单车运营商的财产,后期将采取禁止共享单车进入小区的管理措施。   该事件经媒体报道后,引发了关于“熊孩子”行为责任、物业管理权限、共享单车管理以及未成年人教育等社会讨论。   对此,有网友说,这哪是熊孩子?共享单车招谁惹谁了?故意当炮弹扔出去,万一砸到老人小孩,后果谁敢想?物业禁得好!安全大于天,对这种恶意破坏,就一禁了之!不然今天摔车,明天指不定祸害啥。支持物业。   也有网友说,我看监控都拍到脸了,精准找家长赔钱、拉黑用车账号、在单元门口贴警示通报…办法多的是!直接‘禁止入内’,典型的‘管不了就一刀切’!自己管理能力差,让全体业主跟着遭殃?   那这件事从法律角度,如何评析?   1、男孩故意摔坏车,这账该找谁算?怎么算?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共享电单车并不是无主物,而是归运营单位的所有,属于私人财产,任何人不得破坏。   男孩解锁共享电单车,骑行至台阶后,故意松手,放任车子甩飞出去,致使车子毁损,这就是典型的故意损坏他人财物   男孩客观上其行为已经构成治安违法,但因为其年龄不同,会有两种处理方式:一种是,如男孩年龄在14岁以上,则男孩会被认定治安违法,作出罚款等处罚,不会被执行拘留措施。   一种是,如男孩年龄未满14周岁,则男孩将不会被处罚,但是会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要求前往专门学校教育。   除了治安责任外,男孩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84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第118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按照《民法典》规定,侵害别人东西造成损失,就得赔。   谁来赔?孩子年龄小,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规定,孩子闯的祸,爹妈作为监护人得负责赔钱,这是法律基于监护责任设定的规则。   赔多少?一般会看修车收据或发票,按照实际维修的费用赔偿即可。但考虑到共享电单车试运营车辆,或许还要赔偿经营损失。   如果车报废了,看这车的残值或者评估价值是多少,赔的就是这个实际造成的车辆损失。也不排除直接按照市场价值,赔付相应款项,但电单车则归男孩父母所有。   2、物业“一刀切”禁止共享单车进小区,这招到底行不行得通?   《民法典》第942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物业虽然与小区签署了物业服务合同,原则上就是依约办事,但是,物业还有法定义务,要求小区秩序和安全。   现在有孩子故意把共享电单车当‘飞镖’扔出去摔坏,可能会伤害到业主人身及财产安全,物业合理管理共享电单车还是有必要的。   本案中,物业禁止共享电单车进来,是最快、最省心的‘防火墙’,保护大家安全,也保护人家单车公司的财产。可关键在于,该手段是不是过度了?有没有更温和有效的办法?   一禁了之,显然不是最佳方式,最大程度地剥夺了所有业主使用共享电单车的便利,物业还可以通过定点停放、加强管理追责等方式解决。虽然物业要花更多心思,但对业主权利的损害小得多。这些方案没试过就直接禁止,就显得“反应过度”。   如果小区的《管理规约》或者《物业服务合同》里,白纸黑字写了物业有权禁止某类车辆进入,那物业的权限基础就强一些。但如果没写那么细,那物业单方面决定就有点越权了。

按常理,物业应将这种大事交给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听听大家的意见。    对此,大家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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