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平顶山,一男子和未婚妻办婚礼没领证,砸了30万彩礼。不料,未婚妻凌晨12点被

碧海潮生情自悠 2025-07-11 15:06:48

河南平顶山,一男子和未婚妻办婚礼没领证,砸了30万彩礼。不料,未婚妻凌晨12点被拍到和前男友一前一后进入小区。男子质问未婚妻去干吗,未婚妻咬死去找姐姐练瑜伽。而男子发小透露,男子未婚妻与其前男友曾在车内独处半小时。女方承认独处,但坚称是找前男友诉苦。事后,未婚妻向男子道歉,并签署保证协议,承诺下不为例,否则退婚退彩礼。 7月10日,据中原网报道,曹先生(化名)与王女士(化名)于2024年10月相识,2025年2月在双方父母见证下举办婚礼并同居,但未办理结婚登记。 曹先生对王女士很满意,而王女士给曹先生展现出来的状态,自认为两人感情非常好,事发前一天还一起逛超市。 事发当天凌晨12点,曹先生发小拍到了王女士与其前男友的视频,担心出现感情问题,并转告了曹先生母亲。曹先生母亲得知后,当即告知其王女士与前男友共同出入某小区的事情。 据曹先生发小陈述,当晚目睹王女士与其前男友在餐厅并肩而坐、肢体接触,餐后二人驾车在路口停留半小时,随后一前一后进入同一小区,直至次日清晨离开。 曹先生找到王女士质问时,王女士称去做瑜伽,解释称前往姐姐瑜伽店商议与曹先生的感情问题,前男友恰巧同住该小区。 就车内独处半小时,王女士承认系“向前男友倾诉情感问题”,并向曹先生道歉。 双方经协商达成协议,若再发生类似事件,王女士退还彩礼并解除婚约。 对此,有网友说,没领证在法律上就不算结婚,婚宴酒席钱花出去了,绝对打水漂,能要回一半彩礼都算不错了。 有网友说,女方道歉了还签协议,明显心虚!但签不见前任这种条款没有法律效力的,真上法庭分分钟作废!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如何评价呢? 1、王女士与曹先生还没有领证,其深夜密会前男友,有什么问题吗? 《民法典》第1046条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第1049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王女士与曹先生办了婚礼,说明两人有结婚意愿,而双方也符合结婚年龄,双方要确定夫妻关系,关键是要登记结婚,也就是领结婚证。 王女士与曹先生没有领证,说明不具备夫妻关系,两人属于同居关系,而现行民事法律不承认事实婚姻,双方不具有忠诚义务,仅具有道德约束,而非法定义务。 同时,王女士与前男友车内独处、同进小区等都属于间接证据,即便属实,仅能证明交往过密,无法直接推导两人有发生关系等实质越界行为。 司法实践中,普遍认为私人情感倾诉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过错。 2、曹先生30万花费能否要回? 《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彩礼应当返还。 但结合《彩礼纠纷司法解释》第6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也就是说,没有领证但是同居生活的,需同时满足三大要件,款项属于“彩礼”,如聘金、首饰等明确附结婚条件的财物);双方未登记结婚;返还数额需权衡共同生活时间、过错程度等。 具体到本案,曹先生与王女士同居时间不长,且王女士属于有过错方,如此时主张,曹先生可或能够争取彩礼大部分返还。 但是,曹先生所谓支出30万元,未区分具体用途,应该不仅是彩礼(如三金、礼金),还包括婚宴酒席、婚纱照,婚房装修/家电等等,这一些的话,是没办法直接视为彩礼要求返还的。 对于花费已经形成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则结合《民法典》第1054条及司法解释,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以各自出资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分割。 可见,对于同居期间形成的财产,曹先生也无法全部要求返还。 3、王女士与曹先生私了协议的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本案中,王女士签署保证协议,承诺若王女士再与前任接触,则退还彩礼并解除婚约。 对于该等约定内容,要区分来看,彩礼返还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可视为附条件的赠与撤销协议。 但是,对于限制王女士“不得接触前任”的内容,属于干涉人身自由,违反强制性规定,不具有任何约束力。 若王女士再次违约,曹先生虽可凭协议起诉索要彩礼,但须自行证明“再次接触”事实。值得一提的是,司法实务中,对于忠诚协议,很多时候会因为违背公序良俗而认定全部无效。 对此,大家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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