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林,秦某在一家超市买了一瓶标有“折扣商品”标签的瓶装饮料,价格为1.73元。在准备饮用时发现生产生日和保质期等信息被“折扣商品”的标签覆盖,揭开标签才发现此商品已经过期2天。秦某因此将超市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超市退还1.73元,并赔偿秦某1000元。 据小强热线7月10日报道,秦某在一家超市以1.73元的价格在该超市购买了一瓶饮料,正准备饮用时,秦某想既然是折扣商品,会不会过期了,所以打折售卖呢,于是在瓶身上寻找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可秦某找遍瓶身也没看到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直到他揭开了那个印有“折扣商品”的标签,才发现标签下就是该商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经过比对,秦某发现该瓶饮料的生产日期为2024年10月15日,保质期60天,至今天为止,该商品已经过期两天。 同时秦某发现,那张印有“折扣商品”的标签上,除了印有“折扣商品”字样外,还印有“打印日2024/12/10,25/01/10”的信息,故意将打印日和生产日期混淆,有误导消费者的嫌疑。 秦某找到超市,称他们售卖的产品已经过期,不符合合食品安全标准,且误导消费者,要求超市赔偿1000元。 协调未果,秦某将超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退还其买过期饮料价款1.73元,并要求超市支付赔偿金1000元。 经审查,根据秦某提交的证据,足以证实案涉食品系超市销售的食品,且该食品已经超过保质期。判决超市返还购买商品的价款1.73元,并支付秦某1000元的赔偿金。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目前超市已主动履行赔偿责任。 对此案例,都适用了哪法法律呢? 《食品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具有已过期食品标明的保质期但仍然销售的情形,消费者主张构成《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明知”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例中,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饮料,其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同时,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超市的行为构成了“明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对于此事,你怎么看?#分享城市新鲜事#
广西,男子开货车撞坏小轿车,男子负全责,赔偿事宜都交给保险公司处理,也没多问,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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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白
门口小超市买到过过期汽水,过期一个月,没有退也没有要赔钱,告诉他汽水过期了,小心别人要你赔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