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一男子上车后没几十秒就立即下了车,随后便晕倒在地。后经检查,男子的身体

微观世界录 2025-07-11 01:57:07

河南郑州,一男子上车后没几十秒就立即下了车,随后便晕倒在地。后经检查,男子的身体并无大碍,但诊断建议中却写的是“中毒”。目前,4S店查到了“中毒”的原因,是车内蓄电池漏液所致,但厂家却称,只有在超300度的高温下才可能有异味,所以不是蓄电池漏液的问题。

据报道,7月4日早上8点多,周先生准备将自己的SUV挪动下,谁知刚靠近车辆,就有一股刺鼻的恶臭味扑面而来。

周先生本想着躲进车内,逃避这股臭味,可谁知他坐进驾驶室后,那臭味越发浓郁。

仅仅25秒后,周先生便被这臭味熏得快窒息了,头晕目眩的。周先生强忍着不适下了车,结果下车后人晃了两下就晕了过去。

事后,经过医院的诊断,周先生是“中毒”了。为了弄清楚“毒”的来源,周先生的家属将车拖至4S店。

工作人员也对这股恶臭一言难尽,最终经过一系列的排查,确认这股臭味来源于车内,并发现蓄电池有漏液现象。

可当周先生家属追问责任时,4S店表示这辆车是二手车,所以不知道之前的车主是怎么保养的。

这时周先生的家属立即反驳:“这车一直都在4S店保养的,一查就知道。”

后来厂家对此回复称:“蓄电池温度需超300度才会产生异味,这不应该啊”。

厂家的回复无疑是在暗示漏液与异味无关。

对于厂家的回复,有网友表示:“300度?车早就被烧成铁架了!”

还有网友表示:“漏液腐蚀车身,厂家还想甩锅?”

那从法律上来讲,周先生接下来该如何维权呢?

这起事件的核心争议在于,车主中毒是否是因为汽车蓄电池漏液导致?厂家和4S店是否构成侵权?车主能否主张退车?

本事件中,车主中毒是因为闻到了车上的臭味,而臭味的来源是蓄电池漏液。

《民法典》第1202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里的产品缺陷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产品存在不合理危险(如正常使用的蓄电池不应漏液);二是该危险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如漏液产生毒气导致车主中毒)。

本案中,蓄电池漏液是典型的产品质量问题,若检测证明周先生吸入的气体含有毒性物质,且就是来自于蓄电池漏液,那厂家难逃产品缺陷的责任。

即便厂家辩称只有温度超过300度才会有异味,也无法对抗事实本身。

因此,周先生有权要求厂家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0条规定,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由此可见,4S店也是有责任的,虽然车不是他们生产的,但是他们对卖出去的车有义务进行售前检查,以确保车辆不会出现任何大问题。

因此,在这件事中,4S店也是有连带责任的。

那车主能否主张退车呢?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20条规定,家用汽车在三包有效期内,并且要符合更换、退货的条件,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等由销售者更换、退货。

条件一: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或燃油泄漏,销售者应当免费更换或退货。

条件二:在三包期内,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修理2次,仍未解决或者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故障的;因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2次后,或者发动机、变速器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条件三:在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日的,或者因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销售者应当负责更换。

作为一辆新能源车,蓄电池漏液那自然是无法再开了,那么只要满足了条件一或者条件二中的一项,周先生就可以要求重新换一辆车。

现在周先生的车是否在三包期内并未明示,那如果车辆是在三包期内,周先生可以向4S店提出换车或者退车。

目前,4S店给的回复是:蓄电池的质保期为2年,可以免费帮换。至于周先生看病的费用,则需要根据医院的费用清单结算。

对此,你怎么看?

信息来源:小莉帮忙 2025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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