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程女士56岁,想要第二胎,于是买了“回春贴”,结果状态确实像年轻了十几岁。

代码诗人 2025-07-04 20:16:48

山东,程女士56岁,想要第二胎,于是买了“回春贴”,结果状态确实像年轻了十几岁。但去医院后,医生让她赶紧停用,发现她使用的是三无产品,且身体已出现异样 。 据齐鲁壹点7月4日报道,程女士突然想要二胎,可她已经56岁了,按正常情况没办法生育。 不过程女士突然听朋友说,市面上有一种“回春贴”,能让绝经的人再次来月经,这样就有怀孕机会。 程女士信以为真,赶紧买了相关产品回来贴。别说,刚用俩月,月经真来了,心情、身体状态各方面,都像年轻十几岁。 她高兴坏了,觉得二胎稳了,不过还是得去医院检查,看看是否真到备孕阶段。 可这一检查,发现身体出异样,子宫内膜异常增厚,远超正常值,医生赶紧让她停用。 医生让程女士拿出“回春贴”,这才发现是三无产品,就是常见雌激素贴,不像她所说花了数万元。 最后,医生劝程女士放平心态,别用这种方式备孕,不然伤了身体得不偿失。 程女士得知结果后怕极了,她本意是想健健康康怀孕,现在是既伤身体又有大风险,自然不会再固执。 网友也觉得,56岁这年纪,能怀上就怀,怀不上算了,别在该安享晚年时,用奇特方法折腾坏自己 。 一、“回春贴”作为三无产品,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的哪些具体规定? 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要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等信息。 “回春贴”作为三无产品,不具备这些基本标识,属于违规产品,侵害了消费者对产品真实信息的知情权,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销售者售卖这样的产品,也违反了市场经营规范。 二、程女士使用“回春贴”身体异样,能获得哪些赔偿?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受到人身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 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 程女士因使用“回春贴”身体出现子宫内膜异常增厚等异样,有权要求销售者或生产者赔偿上述相关费用,以弥补她因使用该产品遭受的身体伤害和经济损失。 三、若“回春贴”被认定为药品类三无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会面临什么处罚? 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若“回春贴”被认定为药品类三无产品,极有可能被判定为假药或劣药。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 。 销售者和生产者会面临严厉的行政处罚,若情节严重构成犯罪,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以此来保障公众用药安全。 4、“回春贴”致程女士身体异样,责任如何认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 “回春贴”导致程女士身体异样,说明产品存在缺陷。程女士既可以向生产者索赔,也能向销售者索赔。 如果是生产者的原因造成产品缺陷,销售者赔偿后可向生产者追偿;若是销售者过错导致产品缺陷,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对于这件事,大家又是如何看待的呢?文中人物均为化名,素材来源于齐鲁壹点2025年7月4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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