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站街女子搭讪了一男子后,双方谈好了价格就来到了出租屋,随后两人便发生了关

寒烟绕翠峦 2025-07-04 16:34:11

重庆,一站街女子搭讪了一男子后,双方谈好了价格就来到了出租屋,随后两人便发生了关系,可是期间男子却想要亲一下女子嘴,遭到了女子的拒绝,男子恼羞成怒当即对着女子一顿打,女子也不甘示弱抓起了桌子上的水果刀就刺了过去,最终男子不幸身亡,事发后,女子判了。 41岁的蒙某是广西人,因为没有特长,就在路边等业务。事发当天,蒙某在路边等业务时,碰到了49岁的男子郑某,郑某上前攀谈后,两人随即达成了交易,紧接着,蒙某带着郑某回到了出租屋。 在出租屋里,两人顺利的发生了关系,可是,郑某却想要亲一下蒙某,不料蒙某却并不愿意,当即就拒绝了。郑某觉得,关系都同意发生,亲一下怎么了,于是便动手打了蒙某。 因为殴打声音太大,有邻居敲门询问,所以,郑某便停了手,不过,郑某走出出租屋后又进来,对着蒙某又是一顿威胁并踢了一脚,蒙某再也忍受不了了,抓起桌子上的水果刀,对着郑某就刺了过去。 结果,这一刀好巧不巧的刺中了郑某的心脏,郑某不幸当场身亡,事发后,蒙某主动报了警。 那么,蒙某的行为算是正当防卫吗? 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正当防卫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此时,蒙某遭受了郑某的殴打,所以,从对象、环境和时机上,蒙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但是,蒙某这一刀直接导致了郑某的死亡,那么,就涉及到重大损害的问题了。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就是说,蒙某在反击的时候,不能超过必要限度以及造成重大损害,郑某对蒙某实施了殴打,殴打是否造成了蒙某轻伤甚至是重伤以上的后果,如果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后果,那么,蒙某是不得对郑某造成重大损害的。 就本案来看,显然蒙某没有遭受轻伤甚至是重伤,所以,蒙某是不得对郑某实施严重伤害的,比如剥夺其生命,因此,从后果来看,蒙某的行为,就属于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了对方重大损害的。 所以,蒙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按照刑法的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是死刑,就本案来看,最终法院判处了蒙某有期徒刑4年。 有人说,既然发生关系都同意,那么,亲一下怎么就不行了? 其实,既然蒙某不愿意,那么,郑某打算强行实施的,就属于一种侵权行为,如果事发时,蒙某是被性侵的,那么这就不是防卫过当了,而是正当防卫,既然蒙某不愿意,郑某对其实施殴打准备强行的,郑某的行为其实属于一种猥亵或者是故意伤害行为,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 不管如何,蒙某的行为本质上也属于违法行为,应当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的规定,被处以行政拘留和罚款的处罚。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 关注我,带你评析法律热点,关注冷暖人生。 文章原创,抄袭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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