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温州,一女子乘坐网约车,下车时发现车把手断了,便赔偿司机158元。谁知,司机竟然发信息称门把手是他的财神爷,当天给他赚了500元。(来源:AHTV第1时间) 事发当天,郑女士叫了一辆网约车回家。下车的时候,郑女士轻轻扳了一下车门把手准备下车,结果门把手掉了下来。 司机见状,要求郑女士赔偿300元才能离开,郑女士不同意,认为门把手本身就存在问题。 双方协商未果后,郑女士把姐姐叫过来,并选择报警,民警经过调解,郑女士最终赔偿司机158元。 事后,郑女士把自己的遭遇发在网上,结果有一名网友留言称,他和网约车司机在一个群里,该司机在群里发信息称,门把手是他的财神爷,一天帮他赚了500元。 郑女士得知后,非常气愤。随后,平台主动联系郑女士,退还了158元。 正如网友评论,网约车司机的行为已经不是简单的民事索赔,而是诈骗。 确实如此,诈骗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如果网约车司机门把手确实被郑女士损坏,那么自然有向郑女士索赔的权利。 但根据网约车司机发的信息,称门把手是他的财神爷,一天就帮他赚了500元,说明门把手之前已经坏了,司机对此是知情的。 所以只要调查清楚司机在向郑女士索赔之前,已经向其他乘客索赔,再把门把手轻轻安装上去,让后面的乘客误认为门把手是被其损坏的进行索赔,那么司机就涉嫌诈骗。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诈骗他人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罚款。 由于网约车司机的行为已经涉嫌诈骗,其获得郑女士158元赔偿就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构成不当得利需要具备三个条件:一方行为人受损,第二、另外一方获利,第三、行为人受损没有法律依据,第四、一方受损和另一方获利存在因果关系。 本安网约车司机门把手并不是郑女士损坏的,其并没有权利要求郑女士赔偿,所以自然应当返还郑女士158元。 不过由于郑女士是通过平台叫的网约车,所以平台依法返还郑女士158元。实际上,平台上除了返还郑女士158元以外,还应该对司机侵犯乘客的行为进行惩罚,如封号停止接单等。 最后,俗话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司机以为门把手是他的财神爷,但没想到最后砸了他的饭碗,非常得不偿失。
浙江温州,一女子乘坐网约车,下车时发现车把手断了,便赔偿司机158元。谁知,司机
雾隐桃花岛
2025-07-03 17:15:28
0
阅读: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