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31日晚,河南安阳,33岁的燕某与朋友郑某、刘某一起喝酒。酒后,三人来到郑某家院子继续喝酒。凌晨1点左右,燕某独自进入郑某家屋内,看到郑某的妻子正躺在床上给婴儿喂奶,起了色心,偷摸了郑某妻子的胸部。郑某妻子发现后大声呼救,燕某逃出屋外。郑某听到妻子的喊叫,追上燕某,用棍子将其打翻在地,并用脚踹踢。
随后,燕某报警称自己被人打了,警方介入调查。经鉴定,燕某肋骨9处骨折构成轻伤一级,第二胸椎棘突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头皮及肢体擦伤构成轻微伤。郑某于2024年8月7日自行到公安机关投案,警方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将郑某刑拘。
燕某伤后住院治疗23天,医疗费9569.09元。郑某支付燕某医疗费2000元。2024年8月23日,警方对燕某作出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燕某不服,坚称没有猥亵郑某的妻子,将警方告上法庭。
法院查明事实后,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郑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赔偿燕某各项损失2.5万余元。一审判决后,燕某提起上诉,2025年2月5日,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郑某故意伤害案处理完毕后,燕某又将警方告上法庭,坚称自己没有摸郑某的妻子,要求撤销警方对自己的处罚。警方提供了郑某妻子的陈述、证人刘某等人的证言,形成证据链条,证实燕某实施了猥亵行为。生效的刑事判决也对燕某猥亵他人的事实予以查明。
一审法院未采纳燕某关于未猥亵他人的意见。燕某不服提起上诉,认为警方的处罚依据不足,缺乏客观证据,且警方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天,要求其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上签字,程序违法。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与一审一致,认为警方的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驳回了燕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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