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一女子交5000元,定了一辆车,因为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购置税全额免征,所以,女子希望在这期间提车,销售信誓旦旦承诺,年底可以提车,可女子交完钱傻眼了,APP后台竟显示52-55周才交付,要到一年后了,过了购置税全额免征期限,女子就得缴10000多的税。女子认为销售给她画饼,坚决不要车了。4S店:我们没承诺年底交车的事,也不可能退款,你要有证据就不找记者了。女子彻底没了脾气,傻了眼。 7月1日,据光明网报道,俞女士买了一辆心仪已久的车,可交了5000定金后,发现自己被耍了。 原来,6月27日,俞女士看到某品牌推出一款Yu7车型,因为跟俞女士姓氏是一样的,所以很是让她动心。 俞女士来到4S店,对这款车进行了试驾,体验很好,当场拍板就是它了。 俞女士是个做事雷厉风行的人,但她也心细如发,在交定金前她必须确认一件事,那就是提车时间。 因为,俞女士买车是做了功课的,她了解到,买新能源车是有购置税免征政 策的。 具体操作就是,如果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买车,购置税全额免征。 但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这个期间买车,就会减半征收,每辆减税额上限为1.5万元。 俞女士当然想在购置税全额免征期间提车,那样她就省了10000多元,如果不能在这个时间提车,即使再喜欢,她也要忍痛割爱,谁会跟钱过不去呢? 不料,销售拍着胸脯跟她承诺,年底提车小菜一碟,绝对没问题,有80%-90%的概率。 俞女士一听心里不踏实,不是百分百,那还有20%-10%的可能提不了车呢? 这时,销售又信誓旦旦表示,现在2个工厂都在生产,一个工厂月产3万辆,2个工厂就是6万辆。 看俞女士还是半信半疑,销售又给她画了个大饼,说第三个工厂也马上投入使用了,让俞女士放一百个心。 听到这里,俞女士如释重负,可她还是太天真了,没有让销售把承诺体现在合同里的白纸黑字上,就相信了他的口头承诺。 于是,俞女士在APP上交了5000定金可她交完定金傻眼了,后台竟然显示,她将在52-55周才能提到车,也就是一年后了,早就过了购置税全额免征期限。 据说,某品牌发布新车型后,3分钟就预订出20万辆,工厂正在加班加点的生产,但还是供不应求。 也就是说,俞女士因为听信销售承诺,白白损失10000多元。 这就意味着,如果今年年底前不能提车,俞女士要缴纳1万多的购置税。 俞女士当然不干,她认为销售如果不给她年底提车的承诺,他也不可能交定金,她不要车了,要求退款。 为了顺利拿到退款,俞女士联系媒体给自己撑腰,但4S店表示,合同写了,锁单后是不退款的。 同时,对方矢口否认,销售跟俞女士承诺了年底提车,如果俞女士有证据也不可能找记者。 俞女士气的直哆嗦,这真是倒打一耙呀,怪就怪在她轻信于人,而且,没保留证据。 俞女士去相关部门投诉,目前还没结果。 有人调侃,虽然我是米粉,但是这是汽车啊,等别人都用过看看缺点能否接受优点是否满意再买嘛。好嘛现在变成搞期车去了,如此急不可耐。 经销商的套路是很深的,一般人琢磨不透的,现在电车有的是,多的是,最好不要买预订的。到时候又来一个客服的个人行为,和4s店无关。 还有人说,房子不说了,车子也开始预售了,以后我做老板了先起个名字就开始卖车。既然没有车,就别买了。25万元,一年后提车,提车就成旧款库存车了,再卖只能值15万。,10万元,原地消失。 《民法典》第496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4S店提供的购车合同及APP下单页面中的“锁单后不退定金”和“交付周期52-55周”条款,均属于典型的格式条款。 如果4S店未以显著方式,如加粗、弹窗,向俞女士提示交付时间延迟或政策衔接风险等重大利害关系条款,导致她没能预见实际交付时间与口头承诺的冲突,则俞女士可主张该条款无效。 销售员口头承诺“年底交付,80%-90%概率,但合同文本没明确具体时间,而APP后台显示实际交付周期超出政策期限,涉嫌以虚假承诺诱导消费者缔约。 如果俞女士能举证,如录音、其他购车者证言,销售的口头承诺与合同履行存在根本性矛盾,可依据《民法典》第148条主张撤销合同,要求退还定金。 信源:光明网 2025-7-1
浙江温州,女子上了一辆网约车,下车的时候,她的手轻轻一拉门把手,门把手竟然就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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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柔情谁了解
可以去买其他品牌啊,补贴yu7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