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义乌,男子以40000元每年的租金,租了女子家的房子,地下室做仓库,1楼店面、2、3楼给工人住宿,可女子的前公婆却多次要求男子搬走,说这是他们家的房子,不对外出租。男子没有搬,对方多次到店里捣乱、扔东西、砸墙,打伤男子,还赶跑了工人。男子说自己事前不知道双方矛盾这么深,想和平处理此事,安安稳稳做生意。可女子前公公却说:不是说他事前不了解,她来割这个房子,他有参与的。
7月1日,1818黄金眼报道,余老板从河南老家到义务做发饰生意,已经办起了自己的工厂。
2025年2月,余老板想扩大规模,王女士家刚好有一套自建房,说可以便宜点租给他。
余老板的事业刚起步,也没什么资金,就以每年42000元的租金,租下来了王女士家的房子。
刚好地下室可以做仓库,1楼做电商运营,2、3楼可以给工人住。
4楼是王女士自住,5楼王女士的前公公宗师傅夫妻在住。
双方签好合同后,余老板支付了10500元的租金,和5000元的押金。
王女士说她多年没上班了,余老板答应她,让她在自己这里兼职上班。
可搬进去后,却麻烦不断,王女士的前公公、前婆婆和前奶奶多次前来捣乱,把工人赶走,货物扔到地上,搬东西出去,还砸了隔墙。
余老板说,双方第一次发生冲突,王女士前公公的朋友,打了王女士的女儿和自己,对方后来受到了治安处罚。
后来就是王女士前夫的奶奶,时不时来店里捣乱,扔东西,还打了他,双方报警不下20次。
余老板称自己和房东一家并无矛盾,想和平解决此事,于是请来了记者。
王女士说这栋房子是自己和前夫一起审批建造的,用地面积108平,2020年两人离婚,因房子部分地方不符合规范,一直没办房产证,离婚时也未分割财产。
离婚后,王女士想尽快整改,办好房产证,却遭到前夫宗先生父母多次阻挠,他们赶走工人、砸毁砌好的墙。
王女士在自己家和前公婆家砌了分界墙,可宗师傅不认可,他表示房子是联建的,自己这边54平,儿子那边108平,建在一起共162平,是一个房产证,王女士要求分割108平不合理。
对于余老板3月13日受伤一事,宗师傅称是想拆掉王女士砌的墙,余老板一方阻拦,孙女拿砖块砸自己,朋友拉扯时孙女摔倒。
宗先生在电话中表示,作为报批建房的户主,他不同意将108平面积出租给余老板,若王女士只出租她的54平,他没意见,但王女士想把自己的份额连带隔走,撇开父母,他不同意。
还有就是王女士把自己家砸的不成样子了。
宗师傅带记者查看房子,5楼一间卧室天花板被砸了一个大洞,露出了钢筋,地板上全是水泥块,2、3楼砌的墙延伸到电梯间,电梯被封死,电机还被王女士当废品卖掉。
王女士则称电梯是自己买的,因与规划不符需整改。
宗师傅说屋顶可以罚款处理,别人家都已经办好了,但是需要他们夫妻及儿子、王女士4人签字,但王女士不愿意。
这套房子造价约300万,年租金20来万,办好房产证出售能卖1000多万,宗师傅也想尽快明确产权归属。
王女士曾经起诉过,但是因当初联建报批时,王女士是自愿的,没有提出异议,相关部门回复屋顶属历史遗漏问题,可罚款后办不动产权证。
对于余老板反映的问题,宗师傅称王女士说余老板是她老公,自己母亲告知房子归属后,余老板仍赖着不走。
余老板表示自己和王女士是2023年,在市场认识的,说是她老公是开玩笑的,自己是从公司盈利角度考虑租房,没想到王女士家的矛盾这么大。
宗师傅还提供了2024年的一段监控,说王女士和孙女曾打过自己和母亲,也受到过治安处罚。
此前宗师傅出租房子,王女士半夜敲门、泼屎泼粪赶走租客。
王女士称是为了用房屋租金养活两个孩子,宗师傅则称房子从2015年投标建造都是自己出钱。
之前双方曾说过一起共享租金,但因矛盾未能继续。
余老板希望双方和平解决问题,自己能安心开展电商事业,不想被骚扰,他没考虑过搬走,因为一时找不到合适房子,也没钱,且自己的营业执照也办在这里。
《民法典》第708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余老板跟房东王女士签订了租赁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余老板按时支付房租,王女士将地下室以及1到3楼的房子交付给余老板使用,可王女士因和前夫一家因房屋权属问题,发生矛盾,导致余老板不能很好的使用房屋。
《民法典》第724条第2款规定: 租赁物权属有争议,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余老板可以要求跟王女士解除合同关系,并要求王女士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王女士和前夫一家存在矛盾,双方可以先齐心办好房产证,将房产分割清楚后,再来出租。
对于此事,大家有什么好的建议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