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78岁大妈想把141.01平房子挂中介卖掉,再买套小的,手里还能多一点养

汐鹿生社会 2025-07-01 16:51:15

上海,一78岁大妈想把141.01平房子挂中介卖掉,再买套小的,手里还能多一点养老钱。可旧房没卖,中介先推新房,5名中介围着大妈忽悠,让她先买下590万116平的两房一厅,说抢这套房子的人很多。定金10万,让大妈快点付5万元,先锁定下来。大妈说房子没卖,她没钱,中介骑车拉着大妈借了5万交了定金,可最终老房没卖成,大妈没钱交尾款,中介要求大妈赔付100万违约金,大妈急火攻心直接心梗,结局让人气的牙痒痒。

6月30日,新民晚报报道了一起案例,引发关注。

78岁的应大妈,和79岁的老伴,住在一套141.01平的大房子里。

他们古稀之年了,房子有些大,打扫起来太累,就决定挂中介卖掉,然后用卖房钱买套小的,手里还能多一些养老钱。

2024年11月29日应大妈走进一家中介,把自己的想法说了,中介人员热情洋溢的接待了她,跟她签了《房屋独家委托协议》,并口头承诺,一定在2025年3月31日前,把应大妈的这套房卖出去。

几天后,应大妈接到店长电话,说有一套116平的两室一厅电梯房,总价590万,房子特别好,很多买家都盯着呢,让应大妈买下来。

应大妈说旧房子没卖,她没钱买房,可店长说,反正她卖了房得买房容身,否则没办法落户口,再说了也得把杂物提前安置进去,碰到合适的房子不容易,得先下手为强,先去看了房再说。

应大妈一听,觉得也是,她去看房时,突然冒出来5个中介人员,一起忽悠应大妈,说10万定金,她可以先支付5万,让她赶紧定下来。

应大妈说没钱,其中一个中介说可以借给应大妈1万,应大妈的老伴就去跟朋友借了5万,还是中介骑车带着老伴去取的。

交了5万定金后,紧接着,应大妈 2个小时就签了3份合同,整个过程人都是懵的,完全被中介操控了一样。

12月7日,应大妈又支付了剩余的5万元定金。

可万万没想到,中介承诺的2025年3月31日前,把她的旧房卖掉,时间到了,却没卖出去,而新房的余款她也没钱交。

于是,心急如焚的应大妈,决定去找其他中介,把新买的房子卖掉,这时,她才惊讶的发现,房子已经网签过了,属于“二套房”。

老两口彻底傻眼了,他们找到中介中介立马变脸,说要么他们把房子尾款补齐,要么赔偿100万违约金。

应大妈闻听急火攻心,当场心梗晕倒,还好送进医院抢救过来了。

但面对百万赔付,应大妈每天以泪洗面,不吃不喝,又多次犯病住院。

事已至此,应大妈的儿子跟中介沟通,只愿意承担20万违约金,在他看来,这套房子属于“抵押房”,但中介没如实告知,存在欺骗。

而且,房子产权只有50年,中介也存在隐瞒,签合同时,也没告诉父母是网签合同。

中介忽悠父母“先买再卖”,导致他们享受不了首套房的优惠,旧房出售,还会增加个人所得税。

记者了解到,目前这件事还在协调中。

有人说,置换,中介就是非常卖力地推荐购房源,想尽办法让你看到满意的房子,然后千方百计让你先签购买合同,这样你卖房只有快点出手,价格越压越低。置换时,一定要先卖房,并且多挂几家,心里有底价,别听中介忽悠,中介是吃上下家的。

还有人说,卖房子的时候不想到找儿子帮忙,出事了要让儿子出面了。老人啊,总是不服老,高估了自己的能力和认知,所以总是容易被骗。

《民法典》第151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本案中,应大妈78岁高龄,属于法律上“缺乏判断能力”的弱势群体。

其置换房屋的目的是简化生活、增加养老资金,属于重要财产决策,但因年龄和认知能力有限,对合同风险,如网签后果、抵押房性质、二套房税费,缺乏合理判断。

中介利用其年龄大、依赖性强、急于置换的心理,属于“利用对方缺乏判断能力”。

中介诱导应大妈在未出售旧房的情况下签订购房合同,导致她背负590万元债务及100万元违约金责任,而中介仅以5万元定金即锁定巨额违约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634条,标的物价款与违约金比例失衡,定金仅5万元,违约金却高达100万元,显失公平。

中介没如实告知房屋已网签,导致二套房额外税费、抵押状态及50年产权限制,违反《民法典》第500条规定的诚信义务和告知义务。

中介组织多人围堵催促应大妈签约,甚至在应大妈明确表示“没钱”时代其向他人借款,已构成《民法典》第150条“胁迫”行为,制造紧迫感剥夺其自主决策权。

应大妈可依据《民法典》第151条请求法院撤销购房合同。

合同撤销后,双方权利义务恢复原状,开发商应退还已付定金10万元,并免除100万元违约金责任。

中介因过错导致合同显失公平,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应大妈因此支出的合理费用,如借款利息、医疗费,及精神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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