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一女子租了套公寓,50平方,在11楼,她白天看房,晚上入住,这才发现,

云影天光念情长 2025-06-30 16:08:08

浙江杭州,一女子租了套公寓,50平方,在11楼,她白天看房,晚上入住,这才发现,楼下是美食街,一到晚上,酒吧,烧烤全部开门,凌晨四点,还在唱歌营业,女子被吵,整晚不能休息,第二天一早,她找中介退房,中介提出,要扣一半押金,女子要求,住几天就扣几天的钱,中介吓唬她说,不行就走法律程序,如果按合同来,我要扣你一个月押金! 2025年6月29日,据1818黄金眼报道,一女子白天看房,晚上入住,发现楼下整晚噪音,没办法休息。 6月25号,刘女士要租房子,到了下午,中介带着她看。 有一套房子,在商业中心,出行方便,位置相当不错。 房子50平方,简单装修,十分干净,房间层高,卧室在空中搭建,带有梯子,下面客厅,有卫生间。 刘女士一眼,就看中了房子,她拉开窗户,楼下人来人往,因为位于11楼,基本听不到什么声音。 楼下虽然繁华,但是没有大的动静,刘女士心想,到了晚上,空调一开,门窗一闭,基本不会有太大的噪音。 看完之后,她还在犹豫,到了晚上,中介就催着她签合同。 刘女士没有多想,直接就在线上签了,然后交钱,每月租金3600,押一付一。 刘女士交了7200元,租期一年,2025年6月27日至2026年6月26日。 钱都交了,刘女士拎包入住,她简单收拾,打扫了卫生,洗漱过后,就躺下休息。 到了晚上,楼下开始热闹,刘女士伸头往下一看,灯光闪烁,各个酒馆,酒店,烧烤全都开始营业。 有人在边吃边闹,大声喧哗,到了晚上,车辆减少,人们划拳喝酒,还有人大声唱歌,声音往高处飘,越发显得响亮。 刘女士和衣躺下,看了会手机,熄灯休息,谁知楼下的声音,吵的她彻夜难眠。 各种嘈杂,一直持续到第二天凌晨,刘女士头晕脑胀,她一看表,凌晨四点,快到五点,天在转亮,晨曦已现。 这个时候,楼下还在唱歌,刘女士一夜未眠,她眼圈发黑,一脸憔悴。 刘女士打开了灯,发现灯一闪一闪,灯光闪烁,越发显得诡异,她急忙把灯熄灭。 勉强撑到了第二天,刘女士立马去找中介,我要退房,这房子我不住了。 中介提出,租房协议已经签好,不可能随随便便就给撤销,如果非要退房,那就是你刘女士违约。 刘女士和他理论,我白天看房子时,你并没有给我说楼下美食街会开到第二天早上! 中介不以为然,你白天也看到了,那里本来就开着酒吧酒馆,开酒吧就是这种模式。 中介还说,这里住了500多户租户,人家全都没啥反应,就你这么说了,再说,那酒吧也不是我开的。 刘女士请来记者,记者打开网页,搜了一下楼下酒吧的营业时间,果然都是在凌晨4点。 中介表示,灯具闪烁,他们会给解决,可刘女士找房子前,并没有说过她很介意噪音问题。 并且,他们也曾给刘女士提供了附近的房源,可以给她进行更换,但是刘女士都没看上,她要求退租,只住了一天,那就扣一天的钱。 中介要扣半月押金,剩余的租金和半个月押金都退还给她,她不同意: 凭啥,住几天算几天的钱,这样计算才算合理。 中介表示,这不可能,一点都不合理,既然是你退租,这是违约,如果凭合同上来,我是要扣你一个月押金! 中介又说,如果不合理,就走法律程序,刘女士表示,会考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民法典》第962条规定: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介在带看房屋时,未主动告知刘女士楼下酒吧、烧烤店凌晨营业的噪音问题,而该信息直接影响居住体验,属于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 刘女士白天看房时,并不知道晚会酒店酒吧会开到早上,不知道夜间噪音影响,中介作为专业机构,应预见到夜间噪音对租赁决策的关键作用,却未履行如实报告义务,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若刘女士能证明中介存在故意隐瞒或重大过失,可主张中介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并要求减少或返还中介费。 《民法典》第731条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楼下噪音持续至凌晨4-5点,严重影响刘女士正常休息,已构成“危及承租人健康”的情形,如长期失眠,刘女士可以因此解除合同。 刘女士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剩余租金及押金,中介无权扣留押金作为违约金。 合同虽约定违约扣一个月押金,但刘女士要解除合同,是因中介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房屋不符合居住条件,属于出租方违约在先,承租方不构成违约。 中介以违约为由扣押金缺乏法律依据, 刘女士可主张返还全部押金及未使用期间的租金,若中介拒绝,可通过诉讼要求调整违约金。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 信源: 1818黄金眼 2025.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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