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女子经过装修中店铺的门口,结果不小心被钉子扎伤了脚。为此,女子花了10

贰号生活馆 2025-06-30 14:20:25

浙江杭州,女子经过装修中店铺的门口,结果不小心被钉子扎伤了脚。为此,女子花了100多元的医药费,又在家里休息了10多天。事后女子找到装修公司,要求对方承担医药费和误工费。装修公司称,医药费可以,误工费门都没有。被扎到脚就休息10多天,这不是讹人吗?

6月27日,1818黄金眼报道,女子丁某出去逛街,过程中,经过一个正在装修的店铺门口。由于店铺门口堆放着各种装修材料,再加上丁某穿着一双“洞洞鞋”,正好被钉子扎伤了脚。

丁某立刻来到医院进行治疗,前前后后花费医疗费100多元?另外医生也叮嘱:脚部由于位置比较特殊,受伤之后更容易出现感染。如果感染了可就麻烦了,在此期间一定要多加注意。

为此,丁某在家里老老实实待了十几天,直到等自己完全康复之后才敢出门。

面对这样的天降横祸,丁某越想越气,于是来到了施工方,要求对方承担医疗费以及误工费。

装修公司表示,丁某是一个成年人,明明知道店铺门口正在装修,还一定要走那里。

另外,丁某就是脚部被扎伤了,赔偿医药费还可以理解,还要误工费,这不就是讹人吗?

丁某说不过对方,无奈联系记者帮忙。记者随即找到了商场管理方了解情况。

好在管理方并没有推卸责任,表示如果装修公司不承担赔偿,那么将会从装修款中进行扣除。

丁某心里的石头终于落地了,可是这件事被媒体报道之后,网友的评论却呈现两边倒的态势。

有的网友认为,丁某勇敢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值得点赞。

也有网友认为,丁某确实有些小题大做了,这年头谁也不容易,让施工方承担误工费,对于他们来说也不公平。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第一,丁某在经过店铺门口时被钉子扎伤,是否有权要求误工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店铺在进行装修的同时,也应该注意维持周边环境的安全,店铺门口属于公共区域。丁某在经过这个路段时被钉子扎伤,证明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没有尽到相关的义务,因此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丁某自身是否也存在过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丁某作为一名成年人,在明知店铺正在装修的情况下,疏于对自己的安全提醒,因此造成了伤害,自己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商铺管理方没有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同样存在过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造成他人侵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由于装修工人在工作过程中存在一定的疏忽,导致铁钉散落在公共区域,并造成丁某的受伤,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商铺的管理方同意给丁某一个说法,不过至于具体的误工费费用,还需要进一步的进行协商。

对此你怎么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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