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一男子带女友去看劳斯莱斯,因为一场误会,女销售添加女友微信后爆发辱 骂大战,女销售的朋友诬陷女友划伤千万豪车。更诡异的是,男子家中突现13只塑料乌龟(疑隐喻“G儿子”),伴随“自卑赘 婿”等匿名短信轰炸!警方调解后竟再起波澜:女销售母亲闹到女友单位致其焦虑分手,展厅被曝泄露客户隐私!这场由豪车引发的荒诞维权战,揭开了个人信息保护的致命漏洞。 2025年6月29日,据法治视讯报道,杭州青年陈锋(化名)携女友林薇(化名)参观当地劳斯莱斯展厅。 据陈锋描述,看车过程平和,离店后展厅女销售赵静(化名)主动添加林薇微信。 次日,双方因不明原因在微信爆发激烈冲突,赵静指控林薇率先发送"你M死了"等侮辱 信息,陈锋辩称系"幼童误拿手机恶作剧",未提交通话记录或监控等证据。 冲突迅速升级:赵静的朋友在微信群公开指控陈锋二人"划伤展厅劳斯莱斯"。展厅经理紧急核查后发布声明,确认车辆完好无损,但谣言已扩散。 随后一周,陈锋连续收到匿名短信,内容含"自卑赘 婿"等侮辱性言辞,更离奇的是,其住宅收到一个匿名包裹,内装13只塑料玩具乌龟(民间隐喻"G儿子")。 陈锋怀疑个人信息遭展厅泄露,遂报警。 经警方调解,双方于5月12日签署和解协议。 然而风波未平,2025年6月,陈锋再收侮辱短信,并发现展厅竟向赵静提供了其联系方式。 更甚者,赵静母亲找到林薇工作单位当众辱骂,致林薇确诊焦虑障碍,二人恋情终结。 警方二次介入后建议诉讼维权,陈锋坚持追究展厅信息泄露等侵权责任。 对此,有网友说,深扒!赵静母亲能精准找到女方单位,怕不是从展厅客户资料库‘顺藤摸瓜’?建议查查。 有网友说,冲动是魔鬼,本来是一件很小的事情,却因为管不住自己的嘴和脾气,导致事态升级,这场骂战没有赢家。 那么,这件事从法律角度如何评析? 1、展厅是否违法泄露客户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3条,个人信息处理者向其他个人信息处理者提供其处理的个人信息的,应当向个人告知接收方的个人信息的种类等,并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 展厅可能因登记访者信息而取得陈锋等人的个人信息,其如向销售赵静提供陈锋电话号码,依法必须经过陈锋本人的同意。其行为已构成三重违法: 其一,必要性缺失:销售工作交接仅需虚拟号或工单系统,无需提供真实手机号。 其二,同意缺失:陈锋未授权展厅将其信息用于员工私人纠纷; 其三,因果关系直接:信息泄露直接导致后续短信骚扰(如“自卑赘 婿”等侮辱内容)。 因此,未经陈锋本人同意,展厅向任何人透露其联系方式,均属于违法泄露个人信息。 2、赵静及其母亲的行为是否构成名誉侵权?展厅应否为员工及家属行为担责? 《民法典》第1024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赵静朋友指控陈锋及其女友划坏车辆,经过调查发现没有任何损坏,指控不属实,实际是散布"划车"谣言,构成名誉侵权,赵静及其朋友属于共同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受展厅指使,故由行为人自担责。 赵静母亲前往陈锋女友单位进行辱骂骚扰,系公开场合侵害陈锋女友的名誉权,构成侵权,该行为系独立行为,原则上独立承担。但展厅如有泄露信息行为,或构成共同侵权。 此外,赵静微信或短信辱骂行为不是发生在公开场合,或不属于侵害名誉权,但仍构成对个人人格权益的侵害。对于其邮寄13只塑料乌龟等行为,构成侵害名誉权。 展厅如查实泄露陈锋等人信息,则对赵静等人后续侵权行为形成助力,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补充责任。 赵静如系利用职务便利掌握信息,展厅或援引“个人行为抗辩”,但该抗辩无法成立。 依据《民法典》第1191条,用人单位对员工履职行为担责。赵静获取客户信息源于职务身份(添加客户微信属职务行为),展厅未建立有效信息隔离机制(如客户信息分级访问制度),存在系统性管理过失,依法应担责。 结合《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9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向其他个人信息处理者提供其处理的个人信息的,应当向个人告知接收方的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个人信息的种类,并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 不难判断,展厅或面临被追责。 3、塑料乌龟、侮辱短信等行为能否认定精神损害? 《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陈锋如证实塑料乌龟在民间语境中明确指向“G儿子”的侮辱隐喻,结合匿名短信的“赘 婿”等词汇,形成持续性精神压迫,则属于以侮辱方式损害人格尊严的情形。 林薇因此事确诊焦虑障碍,陈锋因此事导致恋情破裂,二者均符合人身权益受侵害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或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对此,大家怎么看?
山东临沂砸车打人事件中的团伙行为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受到法律的制裁和社会的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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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寻生存与仙意心与智信念
嗯,普通人遇到别人找到你工作的地方来闹,这种该怎么处理呢? 一直来闹的话,这工作肯定是没了呀